王书明销售侵犯“舒肤佳”和“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化用品案

发布时间:2023-02-13 09:05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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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市监处[2023]29

当事人:王书明

住所(住址):略

身份证号码:

202211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郑场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称有一流动商贩以SUV汽车在郑场镇集镇销售日化用品,其销售的日化用品可能属无合格证明的侵权产品,随后派出所民警将该流动商贩、汽车及其销售的商品带至郑场市场监管所交由我局进行调查。在郑场市场监管所,该流动商贩王书明现场无法出示其销售的“海飞丝”洗发水和“舒肤佳”香皂等商品的进货凭证,也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我局执法人员按相关规定对上述“海飞丝”洗发水和“舒肤佳”香皂等日化用品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市监强扣字(202210-22)号,并开具了扣押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0-22),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王书明身份证复印件、其委托代理人王少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20221121日,我局委托“海飞丝”和“舒肤佳”的商标所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海飞丝”洗发水和“舒肤佳”香皂进行鉴定。我局于2022129日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的鉴定证明,报告编号:22-328-01,鉴定结论:“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750g;批号:01060386R4)、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25g;批号:8023053792)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本局于202212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1110日在湖北省赤壁市一商贩处以2.5/块购进“舒肤佳”香皂32块,进货款80元,以15/瓶购进“海飞丝”洗发水8瓶,进货款120元,总进货款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进购“舒肤佳”香皂和“海飞丝”洗发水的票据。随后,当事人在仙桃市郑场镇集镇以汽车装载进行销售,截至20221114日被郑场镇派出所查获后移交到郑场市场监管所,除“舒肤佳”香皂被你使用1块,其余31块“舒肤佳”香皂和8瓶“海飞丝”洗发水均未销售出去,被我局依法进行强制扣押。我局将上述“舒肤佳”香皂和“海飞丝”洗发水于20221121日寄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121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2-328-01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舒肤佳”香皂和“海飞丝”洗发水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21213日,我局将上述鉴定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因当事人进购的商品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办理有效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1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舒肤佳”和“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化用品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23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 1 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舒肤佳”和“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化用品的进销货具体情况;

3.当事人王书明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受委托人王少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处理的权限。

4.我局于20221114日向当事人开具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市监强制(202210-22号)以及扣押财物清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销售的日化用品事实。

5.当事人经营用的车辆以及被我局扣押的日化用品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6.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2-328-01的鉴定报告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飞丝”洗发水和“舒肤佳”沐浴露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2023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仙市监罚告〔202328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以及低幅度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犯“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皂31块和“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水8瓶,并处罚款200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日化用品经营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账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款和办理没收手续。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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