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姚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4EED8L1C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2022年9月2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仙桃市彭场镇东鑫集贸市场当事人经营的“兰兰蔬菜冷冻批发”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进行了抽样检测。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325959)以及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429004487234868),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2022年10月24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在仙桃新农贸大市场“福兴干菜调料批发部”以40元/kg价格购买了1kg干黄花菜,未索取干黄花菜检验报告。采购回来后以44元/kg在当事人经营的“兰兰蔬菜冷冻批发”店进行销售。2022年9月2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的店内进行抽检,抽检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工作证后购买了0.615kg干黄花菜,剩余的0.385kg干黄花菜当事人在抽检后的日常经营中销售完毕。因当事人只提供了简单的购进票据,不能提供销货单据及相关记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计算为44元。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325959)以及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429004487234868),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的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2年9月2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干黄花菜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生鲜蔬菜、干货调料的事实;
3、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0日送达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黄花菜的事实;
4、执法人员2022年10月2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黄花菜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合法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各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7、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8、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022年12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仙市监罚告【2022】614号,当事人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不严重,当事人索取了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购货票据,但是未索取产品《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账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