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78025/2023-29535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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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仙桃市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0-18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
名称 | 关于仙桃市3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
市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对我市3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强化监管执法,从严从重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检查一批、处罚一批、警示一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仙桃市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案例一:仙桃市谢场福利院煤气站违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安全隐患
(一)基本案情:2023年6月25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剅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谢场片区开展餐饮行业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时,发现“义方快餐店”(经营人:许未姣)和“如意川菜馆”(经营人:谢爱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均有1个超过检验日期的气瓶安全隐患,两个气瓶追溯码均显示气瓶充装单位属于“仙桃市谢场福利院煤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6月23日,先通过扫描事先准备好的新气瓶追溯码后(俗称“口袋码”)后,再给已经超过检验日期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违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超期气瓶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给予行政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仙桃市张某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
(一)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核实,发现当事人在其家中非法存储46个液化气罐,液化气共计569.9公斤。当事人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仙桃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家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仙桃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隐患
(一)基本案情:2023 年9 月5 日,仙桃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仙桃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仙桃市仙源大道119号,法定代表人:樊友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化气管道改装的操作工尹绍丰、代爱军正在进行电焊、切割作业,施工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樊友堂、尹绍丰、代爱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大队监督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845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仙消即字〔2023〕第20230905号),并于9月5日开展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处理结果:(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市消防大队依法对代爱军、尹绍丰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市消防大队依法对樊友堂采取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