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3-29534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2-22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2-22 | ||
| 名称 | 关于仙桃市7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 ||
市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对我市7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强化监管执法,从严从重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检查一批、处罚一批、警示一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仙桃市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案例 1:仙桃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在叶王路雨污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擅自使用机械将市政中压(DE160)燃气管道损坏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8日,仙桃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在叶王路雨污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中使用机械开挖造成市政中压(DE160)燃气管道损坏,11月8日7点45分该项目在施工前未与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联系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未确定燃气管线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机械开挖时造成叶王路南段市政中压(DE160)燃气管道破坏导致漏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仙桃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处理如下:
1.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损坏,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2.擅自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20000元)罚款。
案例 2:仙桃市南城公交燃气有限公司擅自转供天然气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3日,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杨岗工业园区内湖北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侧围墙内安装了调压箱和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经核查,该燃气设施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使用的天然气不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仙桃昆仑公司气源,为仙桃市南城公交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的气源。仙桃市南城公交燃气有限公司是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杨岗工业园一家管道CNG加气站,其经营类别为“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经市住建局领导批准,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燃气用气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仙桃市南城公交燃气有限公司处以五万元(¥50000元)罚款。
案例3:谢才进使用超期未检气瓶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仙桃市杨林尾镇杨林路谢才进经营的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中发现三个移动充气瓶超过使用期限未检验,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仙市监责改字[2021]18-029号),要求其在4月11日之前对超期未检验的移动充气瓶进行检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20进行复查时,发现三个超期未检的移动充气瓶仍未检验且正在使用。当事人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的移动充气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才进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仙桃市首军厨具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仙桃市首军厨具店销售的1、标称生产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11号”“OPAICN ®”“JZT-HG37”家用嵌入式燃气灶;2、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深圳市金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全友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源商业大厦827栋A626”“JZT-A1”家用燃气灶具;3、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工业区”“火言®”“一级板302钢盖”家用燃气灶具;4、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工业区”“神州欧派”“99铜盖”家用燃气灶具;5、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鸿塑管业有限公司”“鸿塑®”“RCG18-19(2米)”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6、标称生产单位地址“中山市大岑工业区”“JYT-0.6-1.2”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7、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中山市亮太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34号”“亮太太®”“JYT-0.6-1.2(L868)”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随机抽样。经检验,上述样品均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对仙桃市首军厨具店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4台、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7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16根及罚款102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仙桃市盈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桃市盈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待销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判定其销售的欧莱茵OLY-D02、OLY-D03家用燃气灶和欧莱茵JSQ28-14B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为不合格产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对仙桃市盈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当事人欧莱茵®OLY-D02家用燃气灶2台,欧莱茵®OLY-D03家用燃气灶3台,欧莱茵®JSQ28-14B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2台及罚款791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仙桃市郑场新光液化气站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4日,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民警在对郑场新光液化气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外来人员进入液化站灌装区直接灌装液化气的违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民警依法进行现场取证调查。
(二)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仙桃市公安局对仙桃市郑场新光液化气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向炳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一案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进行燃气行业安全检查时,发现仙桃市杜湖办事处老里仁口村向炳祥家中储存有16只装满液化气的液化气罐(气罐为13公斤标准罐),民警依法进行现场取证调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仙桃市公安局对向炳祥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