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和《中共仙桃市委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仙文〔2022〕28号)文件要求,仙桃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50)整改工作,通过省级验收组验收。现按规定予以公示。
如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2023年3月8日-3月21日,共10个工作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人:何云峰 0728-3490567
光永红 0728-3334679
附件: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序号50号整改自行验收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