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5-41997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1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
| 名称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年第53期) | ||
现将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向公众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柳江
1、抽检情况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2025GC04523、No2025GC0452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桃市郑场镇新集贸市场柳江经营的(食品名称:黄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08-08、红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08-08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实测值0.693和0.4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对位于仙桃市郑场镇新集贸市场的柳江经营的安徽柳江调料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未见有“黄辣椒粉”和“红辣椒粉”产品在销售,同时,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GC04523、2025GC04524)及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No2025GC04523、No2025GC04524的检验报告,当场送达给当事人柳江,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5年9月28日,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柳江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辣椒粉立案调查。
2、案件调查情况
现查明,柳江于2025年7月份从湖北省潜江农机市场磊磊调料购进上述两种“黄辣椒粉、红辣椒粉”。两种辣椒粉产品购进数量都是2kg,共计4kg。进货价格为“黄辣椒粉”44元/kg,“红辣椒粉”36元/kg。两种辣椒粉产品货值金额为160元。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以“黄辣椒粉”55元/kg,“红辣椒粉”40元/kg的价格将两种“辣椒粉”产品销售完毕。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销售记录及销售票据,所以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3、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监罚告﹝2025﹞794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及理由如下:1、当事人系安微人,从2000年开始到郑场镇菜市场从事调料摊经营,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全靠当事人经营的调料摊。2、因夫妻二人均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其妻子还患有焦虑症。家中有三位老人需要赡养。3、其母亲周道真于2025年8月30日因股骨骨折住院,导致其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当事人认为罚款5000元人民币过重,希望我局在原有的处罚5000元的基础上,减轻3000元,给予2000元处罚。针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我局经过复核认为:1、当事人提供了仙桃市郑场镇大有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关于柳江来仙桃市郑场镇菜市场从事调料经营的情况说明》,我局予以采信。2、当事人陈述、申辩其夫妻二人均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其妻子还患有焦虑症的情况无明确证据支持,我局无法核实。3、当事人提供了其母亲周道真住出院记录等材料,我局予以采信。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予以部分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停止产品销售,查找不合格原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柳江母亲不久前因骨折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当事人需承担赡养义务,生活较为困难。当事人提供了住院证明及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其居住地大有居民委员会也提供一份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交国库。
二、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
1、抽检情况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2025GC04187、No2025GC0452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桃市郑场镇新集贸市场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经营的(食品名称:黄花菜,购进日期:2025-07-20、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06-10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黄花菜标准指标 ≤0.2实测值6.84、辣椒粉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4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对位于仙桃市郑场镇新集贸市场的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未见有“黄花菜”和“辣椒粉”产品在销售。同时,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GC04487、2025GC04525)及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No2025GC04487、No2025GC04525的检验报告,当场送达给当事人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经营者曾令洲,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5年9月28日,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立案调查。
2、案件调查情况
现查明,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被抽检的黄花菜,购进日期:2025-07-20、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06-10,是经营者仙桃市曾令洲食品店从湖北省潜江市一名叫郭春山的商人处购进。其中黄花菜购进数量是3kg,购进价格为30元/kg,辣椒粉购进数量是2kg,购进价格为20元/kg。两种产品货值金额为130元。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以“黄花菜”40元/kg,“辣椒粉”40元/kg的价格将两种产品销售完毕。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销售记录及销售票据,所以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3、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监罚告﹝2025﹞795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停止产品销售,查找不合格原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交国库。
三、仙桃市好又多超市金台店
1、抽检情况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5GC0480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5年9月15日在仙桃市好又多超市金台店抽检的清水笋衣(盐水笋衣)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2、案件调查情况
现查明,2025年8月31日,当事人从仙桃市江汉农产品大市场临街2栋A405/406的仙桃市汪在虎食品店以76元的价格购进清水笋衣(盐水笋衣)2件(箱),24袋/件(箱),共计48袋。2025年9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销的清水笋衣(盐水笋衣)进行食品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编号:No:2025GC04805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清水笋衣(盐水笋衣),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10月22日,上述清水笋衣(盐水笋衣)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5元/袋,共获销售款120元。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行政处罚情况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仙桃市荣怀学校
1、抽检情况
2025年9月8日,在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2025年湖北仙桃十大民生项目食品安全专项中,对位于仙桃市南城新区新城大道仙桃荣怀学校的初、高中食堂餐具进行了监督抽检。9月12日,我局收到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5年9月8日在仙桃荣怀学校的初、高中食堂抽检的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案件调查情况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按当事人描述餐具清洗消毒过程,属清洗消毒的时长不够,消毒不彻底,导致检出大肠菌群项目。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5]02-277),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