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4-42355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06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 名称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 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679 号令)、《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 号)和《湖北省大中 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 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即 2006 年 6 月 30 日以前搬迁 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 2006 年 7 月 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 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 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 1 月 1 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
( 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
( 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第五条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后期扶持的直补资金应予缓(停)发:
( 一)扶持对象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 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 二)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 4 月 1 日前完成。
(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 2 月 25 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 变化须核减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 7 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 核,并将应核减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 3 月 10日前报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公安、人社、扶贫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查,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于 3 月 25 日前上报市(州) 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 统中同步更新,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四)市(州)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汇总后,于 4 月 1 日前报省水利厅移民处备案。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原迁移民直补资金转为项目扶持资金,纳入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与财政、公安、人社、民政、 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对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
移民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