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场、区),市直各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规定,压实工作责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政策
1.参保范围。仙桃市辖区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在仙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原则上按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2.参保对象。全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聘用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3.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
4.缴费费率。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0.2%。同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浮动费率政策适时调整。
5.经费保障。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由其机关单位缴纳,相关支出在机关单位基本支出中列支,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公务员个人不缴费。
6.工伤认定。公务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适用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具体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执行。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含应当参保地)人社局负责办理。
7.劳动能力鉴定。公务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执行。
全市工伤公务员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统一办理,对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8.工伤保险待遇。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本省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与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待遇中的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同类别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公务员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死亡的,根据不同情形,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待遇的,应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高出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之外的部分,由原渠道按相关规定评定核定后予以补足;其所在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待遇评定核定部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待遇及时准确发放。
待遇发放遵循先工伤保险再抚恤优待顺序。申请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待遇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通过部门函询或在线查询等方式,核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类别、金额等情况,按规定核定相关抚恤优待待遇。
公务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或其他单位之间交流调整并改变人事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依法及时承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在此期间,不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业务办理,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相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9.新老政策衔接。2020年2月1日前已认定工(公)伤的,按照工(公)伤发生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由原渠道保障。2020年2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23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按照《湖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实施办法》执行。
10.法律法规对因工(公)伤残或死亡的公务员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实施,指导、监督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政策,做好公务员参保核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落实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市直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数据,为
市直机关核定公务员缴费基数提供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公务员工伤保险费新增预算工作,为机关单位缴费提供经费保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老公伤”的政策解释、引导工作,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市税务局负责机关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机关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
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务员参保申报和缴费工作,确保机关公务员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稳慎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落实落地。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仙桃市委组织部
仙 桃 市 财 政 局 仙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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