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3-08383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06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
| 名称 | 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后应该怎么做? | ||
问: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后应该怎么做?
答:1.调解。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最有效方式,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消除劳动者的敌对情绪,了解劳动者提起仲裁的缘由和目的,努力在内部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由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配合仲裁员的调解安排,在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基础上,互谅互助,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2.答辩。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应积极按照仲裁程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答辩,详细阐明争议相关案情,对产生争议的相关行为进行说明,明确法律依据,对劳动者的不合理请求进行辩驳。
3.举证。举证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出庭。开庭审理时,按照规定,经仲裁庭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代表人、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导致其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为此,案件调解不成需要开庭审理的,用人单位应委派了解案情的相关负责人或者律师出庭,配合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明确争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方便仲裁员查明事实,由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客观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