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3-08382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06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
| 名称 | 劳动仲裁当事人开庭有哪些注意事项? | ||
1.问:如何得知开庭时间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问:如何申请延期开庭?
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问:收到书面开庭通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有何后果?
答: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4.问:能否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
答:申请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的,仲裁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无理的,予以驳回。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与争议处理结果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认为其与争议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予以驳回。仲裁庭认为应当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5.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仲裁庭纪律有哪些?
答: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