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3-08381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06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
| 名称 | 劳动仲裁过程中如何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回避? | ||
1.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回避?
答:(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问:以什么方式申请回避?
答: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答: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