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3-0838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06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4-06
名称 劳动仲裁举证相关问题解答

劳动仲裁举证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4-06 来源: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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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举证的基本原则?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问: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变更或解除等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有负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问: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谁付举证责任?

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问: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有举证责任?

答: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5.问:提交证据有什么要求?

答: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6.问:举证期限的要求?

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7.问:如何补充举证?

答: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补正,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补正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问: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答: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9.问:对书证和物证有什么要求?

答: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10.问: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有什么要求?

答: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提交拷贝文件载体(如光盘等)和完整的书面记录。

11.问:申请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12.问: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答: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13.问:证人出庭作证有什么需要遵守的规定?

答: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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