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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仙桃市工程建设领域
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退还等程序,切实有效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仙桃市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在市政、交通、水利、房产、农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由市人社部门监管。
(一)存储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总造价实行阶梯式缴纳,即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3%缴纳,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2%缴纳,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的1%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存储方式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现在我市全面推行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及主体担保等方式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银行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按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人社部门进行监管,监管期内账户内资金不得挪用。
2.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由经办银行出具银行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3.业主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提出业主担保申请,业主自愿出具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保险保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工程所在地的保险机构,由经办保险机构出具保证保险,承担担保责任,保险机构经在市人社部门资质审查并备案后进行担保。
5.担保公司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二、差异化缴存
为推进信用等级建设,促进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以免缴、减缴、缓缴等形式推行差异化缴存。
1.免缴实施情形。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和一般类工业建设项目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用人单位的,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减缴实施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2年在仙桃市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不低于50%减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缓缴实施情形。严格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关于缓缴的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三、担保资质认定
(一)出具保函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市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后开展担保业务。
1.在工程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2.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服务;
3.符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二)出具保函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市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后开展担保业务。
1.在工程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具有相应资质;
2.承办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3.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4.符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和保险机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运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市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银行存储方式的,由市人社部门向存储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收到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金融保函替代的,由市人社部门向担保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业主单位、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到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账户。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并提交发放农民工工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或返还保函正本。
1.银行监管账户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书面申请,市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2.金融保函正本返还。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返还保函正本书面申请,市人社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返还金融保函正本。
如市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六、相关规定
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人社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市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以及开立保函业务进行监管,对不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履行责任的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按规定接收保函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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