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4-33375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4-04-24 |
| 文号 | (仙)发改当场罚字〔2024〕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
| 名称 | 仙桃市发改委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发改当场罚字〔2024〕第1号
当 事 人:仙桃市********
地址(住址):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139********
营业执照编号:91429004************
经查,你(单位)在2024年4月24日在****从事的未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从事粮食收购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大写)/元。罚款按下列第/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