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仙桃市人民政府出台《仙桃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仙政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我市制定并发布了《仙桃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集体讨论研究、发布、备案等工作流程,有效提高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促进了我市依法决策能力的提高。近年来,我市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出现被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和市人大撤销或责令市政府撤销的情形。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制定流程,同时基于原47号令已到期,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对原47号令做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形成了新的《仙桃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等。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升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四、目标任务
提升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基本内容
共五章24条,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共11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公布程序。
第三章备案与监督,共4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该文件的有效期。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包括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核、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
(二)合法性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返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特殊情形下,按《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代市人民政府报省司法厅备案;各有关地方、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在报省司法厅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机关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七、政策特点
1.标题。为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司法规范性文件等有效区分开,我们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区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该表述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该文件要求。
2.定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通常的公文样式以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别,使得各行政机关、群众更容易理解、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3.修改。文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作出了规定,1.上会前,“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2.上会后,需要进行一般性修改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一般办文程序负责办理”,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移送法制机构审核,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再次集体讨论”。
4.备案。机构改革前,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是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机构改革后,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并非司法局,造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备上存在一定障碍。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不仅作为省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监督的重要方式,省政府、市人大对我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也非常重视,因此,我们在文件第十八条做出规定,明确了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报备,但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提供正式文本,以便市司法局开展报备工作,从而厘清了部门之间职能不清的问题。
5.法律责任。文件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起草部门因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致使行政规范性违法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了市司法局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监督手段,包括考核和通报。
八、政策创新点
1.移送审查。文件第九条规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善。该规定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过程中的各方职责。
2.起草单位审查职责。文件第九条规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交的材料内包含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冠经市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再进行合法性复核。以上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各起草单位的主体责任,从而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拟稿的水平。
3.合法性审核时间。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规定,文件第十二条对合法性审核时间作出了规定,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返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
九、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十、注意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公开征求意见;(三)组织论证;(四)合法性审核、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五)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七)备案。
解读单位:仙桃市司法局
解读人:法规应诉科卢书芳
电话:0728-3490611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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