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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仙桃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批复(仙政办函〔2019〕4号)》的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30 15:55 来源:无

现将调整仙桃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标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社救办函〔2019〕6号)精神: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范围在30%-35%之间;农村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范围在40%-50%之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下确定,并定期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二、调标建议

2018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000/人年;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为120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8500元/人年。对2019年保障标准调整建议如下:

2018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0/人月,低于全省的城市最低生活平均保障标准605元/人月。2018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9905元,按35%的比例测算,保障标准为580元/人月;按往年40%的比例测算,保障标准为660元/人月。为确保2019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议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的比例测算,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3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300元/人

2018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0/人年,低于全省的平均保障标准5275元/人年。2018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1246元,按50%的比例测算,保障标准为5623元/人年;按往年47%的比例测算,保障标准为5285元/人年。为确保2019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议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7%的比例测算,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0元/人年提高到530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126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9000元/人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文件精神。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城市低保标准2倍。

2018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1246元,按80%的比例测算,保障标准为8996元/人年。建议将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由8500元/人年提高到9000元/人年。

2018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00元/人月。2019年城市低保标准如调整为630元/人,相应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调整为1260元/人月。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是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教育、医疗专项救助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落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物价水平,科学制定城乡低收入标准。各地制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按2019年的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为975元/人,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7950元/人年。

相关文件:仙政办函〔2019〕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仙桃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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