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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仙桃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9 09:20 来源:市人防办

2020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仙桃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0月16日,余珂市长签署市政府第83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人防工作方向,我们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廉洁性建设,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实际还不能很好适应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担负的任务,以及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适应等问题,对《办法》的出台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发展决策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机制,推动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一是贯彻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人防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规定,确保法治统一。二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与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相统一。四是处理好建与管的关系。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应建必建;在管理维护上,明确管理维护的单位和责任主体,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办法》进一步明确市人防办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同时,《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十三条中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其中,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防办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关于通信报警、群众防空组织与疏散。《办法》中明确安装警报设施建筑物的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防办建设通信和警报所需的电路、频率,相关部门需予以保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仙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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