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2日印发了《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落实专项救助政策。为落实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二、出台依据
依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低收入家庭认定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四、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由总则、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和认定程序、监督与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内容组成。
第一章是《实施办法》的总则(第1-5条)。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低收入家庭涵义、认定标准和认定权责划分。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监管;各镇(街道、场、园、区)负责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步认定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地方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是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第6-8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核算以及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参照全市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和财产认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即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4月份进行调整并公布。2020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00元/人年)。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1.有固定劳动关系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
2.有固定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无法推算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工作,且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原则上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申请人申报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1.务农收入,白田按照400元/亩,水田按照600元/亩,鱼池按照800元/亩计算;特种养殖、种植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2.个体经营收入,按照实际净收入或实际缴纳税金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和实际缴纳税金情况综合认定。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1.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抚)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等。
1.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赡(扶、抚)养费按下列情形核算:
(1)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有明确的赡(扶、抚)养费定额的,按定额认定;
(2)有司法、法院等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公证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3)有赡(扶、抚)养协议的,按约定赡(扶、抚)养费金额认定,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核算金额认定;
(4)无定额、无法律文书、公证书确定金额的或协议书金额明显偏低的,应当核算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赡(扶、抚)养费金额。
每位赡(扶、抚)养义务人应支付的赡(扶、抚)养费=(义务人月人均收入-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
申请人有多个义务人的,申请人获得的赡(扶、抚)养费用为义务人费用之和。
(五)收入扣减说明。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适当核减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
1.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费用5万元及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及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
2.家庭成员中有患癌症需放化疗治疗、尿毒症需透析治疗或器官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患者,支出系数为2;
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患者,支出系数为1;
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
5.80岁及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1;
6.0—6岁(含)婴幼儿,支出系数为1。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按照上述规定核减家庭可支配收入后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可按政策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或配套救助,上述核减规定不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三章是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第9-10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 低收入家庭财产实行负面清单制,凡出现以下情况可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是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年月低保标准24倍的;
二是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或者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年月低保标准24倍的;
三是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四是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年月低保标准24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五是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六是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七是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是其他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第四章是家庭申请和认定程序(第12-17条)。低收入家庭只有当申请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申请低收入家庭,需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比对、镇(街道、场、园、区)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镇(街道、场、园、区)审核、公开公示、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等6个环节后,由市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的书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其委托的亲属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满1年及以上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镇(街道、场、园、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和《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残疾人的残疾证;
3.近年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
4.与病历、出院记录相符的医保结算单或原始结算单;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用以举证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赡(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
7.离异人员的离婚证或判决书;
8.市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济状况核对。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镇(街道、场、园、区)。
(四)受理、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镇(街道、场、园、区)在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核公示。镇(街道、场、园、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要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场、园、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场、园、区)应将初步认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六)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场、园、区)初步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低收入家庭初步认定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对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告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相关说明。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需再次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向所在镇(街道、场、园、区)申报。
第五章是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第18-21条)。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及申请本人的虚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六章是施行时间(第22-23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2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六、适用范围
低收入家庭只有当申请廉租房或危房改造、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时,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七、关键词解释
救助时限: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需要再次申请认定。
解读单位:仙桃市社会救助局
解读人:市社会救助局张磊
电话:0728-823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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