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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3-44117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通海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11-24
标 题: 通海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征收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费的通知
文 号: 通办发〔2023〕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通海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征收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15:20 来源:通海口镇人民政府

通办发202310

通海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征收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费的通知

各片、战线,各村(居、场),镇直各单位:

加强我镇公共卫生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文明城镇创建,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仙价环资规〔2017〕6号)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就通海口镇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费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镇集镇范围内的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公共卫生服务费。

二、征收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卫生服务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2.个体工商户公共卫生服务费按市物价局(仙价环资规〔2017〕6号)文件标准据实征收。

3.城镇居民户及暂住人口公共卫生服务费按每年每户100元标准征收。

4.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费均不含生活垃圾清运费。

三、征收办法

1.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卫生服务费由城建办公室负责征收。

2.个体工商户公共卫生服务费由城管办公室负责征收。

3.居民及暂住人口公共卫生服务费由城建办公室委托社区居委会征收。

四、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广宣传。“清洁卫生人人有责,美好环境家家受益。”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积极支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主动缴纳公共卫生服务费。

2.专款专用严监管。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资金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城镇环卫费用支出。

3.强化服务提水平。镇清洁办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科学配置环卫设施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督促保洁公司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做好常态保洁,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通海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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