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强,油烟扰民逐渐成为城市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人口稠密、基础设施相对较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空气质量相对下降,油烟扰民问题突出。为减少城区油烟污染,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2020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餐饮油烟、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及我市实际,草拟了本办法。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及城区“四办”书面征求了意见。相关单位先后反馈了意见,其中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沙嘴街道、干河街道、杜湖街道、龙华山街道均表示无意见,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意见已采纳修改。
三、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的职责,加强源头防控,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监管,强化保障支撑,构建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协调联动相结合、街道综合执法与部门执法相结合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新格局,确保群众关切得到有效回应,油烟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五、主要内容
《仙桃市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至五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相关部门职责及监督方式;
第六至九条,主要对产生油烟的经营主体提出了在经营场所选址、设施安装、油烟排放、燃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从源头减少油烟污染。
第十至十三条,主要明确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污染防治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第十四条至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规划和建设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运营和管理
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标准和要求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
(三)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所属街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关键词解释
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范围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室内外餐饮经营、服务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各类酒店、饭店、餐饮门店、摊点等。
八、本办法执行特点
厘清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及城区“四办”的责任。具体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能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包括责令餐饮行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等工作。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解读人:郭建华 联系方式:0728-3323223
仙政规〔2023〕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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