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项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事项权限 |
城乡低保对象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临时救助(支出型)对象确认 | ①受理 | 1个工作日 | 乡镇民政办 |
②审核 | 14个工作日 | 乡镇民政办 | |
③确认 | 7个工作日 | 市级 |
县级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办事指引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承诺件;
通办范围:全省;
省内通办:是;
事项主题:面向自然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时限说明: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时限是指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城乡低保权限下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核确认同意的工作日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是否收费:否;
申请材料: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
确认(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级的,此确认流程由乡镇办理)。
审查标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确认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
办理结果: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其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深化“放管服”改革”第24条: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特困人员认定
事项名称:特困人员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承诺件;
通办范围:全省;
省内通办:是;
事项主题:面向自然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时限:37个工作日;时限说明: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任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提出确认意见。3.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其按规定时限提出确认意见。
受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是否收费:否;
申请材料: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
确认(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级的,此确认流程由乡镇办理)。
审查标准: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确认意见;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不同意确认意见,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结果:1.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2.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3.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其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第24条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承诺件;
通办范围:全省;
省内通办:是;
事项主题:面向自然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是否收费:否;
申请材料: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急难型救助情形不提供此结果,只需提供急难事项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
确认(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级的,此确认流程由乡镇办理)。
审查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确认意见;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确认意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1.临时救助(支出型)对象申请按照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时限及流程办理,同意确认的,发放救助金,不同意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2.临时救助(急难型)对象申请原则上2个工作内办结,同意确认的,发放救助金,不同意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
设立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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