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仙桃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奖励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20年4月,市政府印发《仙桃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仙政发〔2020〕2号)文件,文件明确试行期为3年。本次《奖励办法》文件的更新,是对以往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既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回应市场需求,将部分文旅新业态纳入奖补范围,剔除了部分不合时宜的条款,让文件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新的奖励办法在原有奖励办法的基本框架下作了部分调整,取消了对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奖励,加入了部分文旅新业态的支持内容。奖励类型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对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的奖励。涉及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A级旅行社,星级饭店,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民宿、农家乐,新评定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基地及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奖励。调整对省级旅游名村、旅游饭店、农家乐、民宿的奖励金额。新增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研学实践基地、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奖励。
二是对招徕外地游客来仙桃旅游的旅行社出台了新的政策。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组织市外游客来仙桃游玩一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对旅行社按1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二是组织市外游客来仙桃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对旅行社按2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三是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市外游客乘座旅游专列(动车、高铁)来仙桃旅游,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对旅行社按3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四是组织境外游客在仙桃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对旅行社按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以上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不重复计算,旅行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旅行社奖励认定资料参照“惠游湖北”消费券审计要求执行,申请奖补资金的旅行社需提供电子合同及行程单、包车合同、团队游览景区确认单、旅行社支付景区资金凭证、过夜住宿发票及分房游客名单等佐证资料。
三是加强了对文化和旅游宣传推介工作、文创旅游商品的设计制作、行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导。对在国家级、省级等主流媒体上宣传仙桃或举办提高仙桃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大型活动的文旅企业提高了广告宣传补助,按费用总额的20%标准给予广告宣传补助(当年单项累计不超过20万元),其余方面与原来文件基本一致。
四是对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出台了相关奖励政策。对实施传统文化进景区,国家级、省级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入驻景区,设立工作室进行了支持。
五是对文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奖励。增加了对企业新开设的旅游观光巴士线路的奖励;同时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图书馆、美术馆、城市书房、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三、申报程序
奖励工作申报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申报和审核阶段。申请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汇总后集中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国家和省级相关机构的登记评定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市级机构的等级评定如A级旅游厕所、三星及以下的星级酒店、3A级及以下的旅行社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行业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二是公示阶段。审定通过后,对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由评审小组进行复核,查明属实后,取消其奖励资格。三是资金兑现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兑现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旅游发展基金中列支。
本次更新的《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前按原有文件执行,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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