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实际,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经认真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优化调整。本次调整旨在使法定征税范围与城市中心城区范围更相匹配,解决因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原征税范围与实际管理范围不一致的问题,确保税收政策公平、有效实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
1.第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第四条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第五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02号)
第二条之规定:“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一条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四)《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第二条之规定: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调整征收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将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沙嘴街道、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杜湖街道辖区范围以及西流河镇的周滩村、许家村、茭排村和长埫口镇的何坝村、杂坝村、林湾村、江台村、新河村、潮愿村、朱湾村、登甲岭村、潭垸村、剅河岭村、方陈村、石剅湾村等15个行政村的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国土空间。
二是根据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调整土地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仙桃市公示地价体系更新及园、林、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知》中城区综合土地级别,确定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城区各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级地10元/㎡、2级地8元/㎡、3级地6元/㎡,4级地4元/㎡。
四、其他规定
一是《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二是因城市范围具有动态性,未来将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必要调整。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解读人:杨文礼
联系方式:0728-331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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