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落实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仙医保发〔2023〕18号)。
一、出台的背景
2023年10月24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完善前后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于2023年年底前调整本地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全覆盖。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新生儿保障再强化。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市正常参保或者新生儿落户我市的,新生儿出生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年免缴费即可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各项待遇。次年参保,如果错过集中缴费期,可办理补缴后当日即可享受待遇。
(三)产前检查报销渠道更广。将产前检查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限制。
(四)住院分娩待遇更高。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由定额保障调整为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五)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更完善。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不享受生育津贴外,可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取消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保障更全面。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含未参保和参加居民医保人员),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鄂汇办”APP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备案登记”后,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七)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更优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结扎绝育、流产引产、先兆性流产(保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流产引产、先兆性流产(保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对应按照我市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或普通疾病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女职工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支付200元。
(八)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更便利。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备案登记”需提供结婚证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