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印发实施。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事项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1条,包括总则、职责范围、投诉受理、投诉办理、追责问责及附则等6个部分内容。就《实施细则》中提到的部分重点内容解释如下: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市场主体投诉发生在仙桃市境内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处理。投诉人通过电话、网络、信函邮件等渠道反映诉求,受理机构转交至有关单位办理,形成联动办理的工作机制。
营商环境投诉受理渠道主要为:“12345”公共服务热线、市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仙桃市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等受理机构对外发布的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
投诉受理的基本条件包括: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不予受理的投诉范围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治安和刑事案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投诉受理的程序为: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事项→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至办理单位→办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至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并于 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
投诉受理的结果应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市营商办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相关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贯彻落实《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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