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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35840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干河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06-28
标 题: 干河街道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 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工作方案
文 号: 干政发〔2024〕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干河街道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 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1:10 来源:干河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构建柔性执法体系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市法治仙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仙桃市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是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运用弹性灵活的柔性执法手段,更能满足和贴近行政相对人的现实需求,将有效避免和减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行政执法阻力,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具体措施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一)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则行政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仙桃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实施程序

1)严格适用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2)核查适用结果。对已经适用“首违不罚”而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3.相关要求

1)执法痕迹化管理

实施“首违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核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首违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2)教育机制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广多样化宣教模式,实施“以学代罚”“换位体验”,当事人随时随地都能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考试,接受普法教育,有效化解执法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

(二)公益减罚制度

公益减罚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经依法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属于“公益减罚”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具备“公益减罚”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在指定的公益岗位上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2)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但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公益服务岗位要求;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公益减罚”制度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范围。

2.不适用情形

1)被查处行为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2)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的;

3)当事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对可以适用“公益减罚”制度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一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服务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告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以自愿为原则,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参加相应的公益服务。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参加公益服务,明确告知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

2)严格罚款折抵。公益服务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规定的时长内完成公益服务,完成时长、服务情况,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记录、鉴定。

3)规范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公益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公益服务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折抵罚款所减免的罚款数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公益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4.相关要求

1)合理设置公益服务岗位。根据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相应设置公益服务岗位,与村(社区)公益服务岗位、义工公益服务岗位等开展合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公益服务受到普法教育,知错改错。公益服务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公益服务应以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

2)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公益服务折抵罚款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公益减罚”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三)轻微速罚制度

轻微速罚制度,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轻微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完成处罚办理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当事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行政机关调查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

3)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2.不适用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可能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论关注的;

5)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情形。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快速办理轻微违法案件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2)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和取证标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像记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人员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由法制审核员和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适当简化告知和送达程序。办案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捷程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案卷材料。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5)转程序办理。原则上应当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办案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推动执法新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落实工作责任。执法新模式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执法新模式事项清单,按照时间节点倒排任务,责任到人,促进执法有提升、改革见成效。

(三)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对适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是否存在不用、滥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制度“睡眠化”“灰色化”。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跟踪评估,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四)营造宣传氛围。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推动执法新模式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总结适用执法新模式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借助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充分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果,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附件:1.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2.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

3.公益减罚流程图

4.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5.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6.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7.轻微速罚告知确认书

附件1

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附件2

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

XXX(执法单位简称)执( )首告字〔 〕号

当事

人的

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

行为

告知

年月日时执法人员、

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

的违法行为,根据《》第条第款第()

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

下:。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

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空白)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承诺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

(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当事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3

公益减罚流程图

附件4

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NO

当事人的情况

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

行为

告知

XXX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反了《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公益减罚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参加公益服务。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

的确认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公益减罚的告知,本人(单位)回复如下:

1.不申请参加公益服务,自愿接受按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处罚;

2.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按照规定内容开展公益服务。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5

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本机关于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折抵罚款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公益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故同意你(单位)参加有关公益服务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与方式

请在时到报到,参加公益服务岗位,服务时长为小时,请你(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公益服务。

2.服务要求

本次公益服务一次性完成服务内容视情分次完成,公益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元,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的,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附件6

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当事人的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

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公益服务情况

服务岗位


规定时长


完成时长


完成情况

已完成

未完成

部分完成

完成情况佐证照片


完成情况记录

当事人确认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确认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7

轻微速罚告知确认书

当事人

的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

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

行为

告知

XXX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反了《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轻微速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轻微速罚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

的确认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轻微速罚的告知,本人(单位)回复如下:

1.同意按照轻微速罚的程序办理该案件;

2.不同意按照轻微速罚的程序办理该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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