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5-42153 | 信息类别: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仙桃市交通运输局 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18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政数局发〔2025〕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
通 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持续推动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鄂发改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保障
(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在确保行政法定权责不变、行政处罚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每个单位明确不少于2名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监管办”),统一调配使用,对重大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协同监管。
(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投诉举报电子化接收、转办、受理、处理,建立全过程数据留痕、责任可追溯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件(包括线上和线下),按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综合监管办。市综合监管办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书面交办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完成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综合监管办。
(三)提升数字监管能力。不断完善“仙桃市公共资源交易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实时监管功能,在线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做到在线反馈、实时记录、全程留痕,预警处理各类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提升开评标现场“数字见证”功能,夯实大数据分析基础,为提升监管能力提供有力数据保障。
二、加强标前监管
(四)强化招标人执行强制招标制度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五)强化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责任。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按行业和类别对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招标人按照《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的要求,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与项目单位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协议),明确代理专业人员、代理范围、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但不得存在转移或者免除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条款。鼓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制定由招标人审核的招标计划(含招标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招标范围、招标时间安排等内容)。
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列入整改期内(信用记分)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时,相关项目招标委托人需先向市综合监管办作出书面说明。
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对参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依法限制进入招投标市场,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标前现场抽查。为切实杜绝虚假招标、未招先建、边建边招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源头预防,市综合监管办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活动,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登记项目,在开标前组织现场抽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时,填写《仙桃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现场查看情况表》,附登记资料送市综合监管办,市综合监管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组织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是否存在提前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保存抽查记录。
三、加强标中监管
(八)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且在选派或者委托期内无被列入失信记录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市综合监管办报告。
(九)强化交易现场监管。招标人至少要安排1名代表参与现场监督,协助市综合监管办处理现场的突发问题,纠正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
评标专家(含招标人代表)到达评标现场经核实身份后应立即进入评标室,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市综合监管办报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数字见证,完善开、评标区域管理措施,发现开标、评标行为存在异常迹象的,应当在见证报告中记录,并及时报送市综合监管办。市综合监管办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行为。
(十)落实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审查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严格落实“一标一审查”主体责任,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十一)强化招标人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招标人应积极引导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仙桃市交通运输局
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