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4-46715 | 信息类别: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12-03 |
标 题: |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仙桃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仙桃市支行关于印发仙桃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仙发改粮食〔2024〕14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市级成品粮储备运营管理,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全省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鄂粮发〔2024〕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仙桃实际,制定《仙桃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仙桃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仙桃市支行
2024年11月25日
仙桃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全省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仙桃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储备,粮权属于仙桃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级成品粮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给予补助、规模相对稳定”的原则管理和营运。成品粮储备平时可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动用时必须服从政府调控。
第四条从事或者参与市级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仙桃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拟定市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对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情况进行检验监测。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信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储备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及食品安全。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条,市级成品粮储备指大米,大米质量指标符合GB/T1354《大米》三级(含)以上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成品粮储备规模在省级确定的下限保底计划内核定、满足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规定,拟定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规模数量和品种结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按0.7:1折合原粮入库成本核定,入库成本按当年市级储备粮原粮入库成本价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任务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发改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存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粮食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二)生产经营能力。配备应急电源,具备足够运输能力,达到主城区全覆盖;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200吨以上,成品粮月经营量不低于储备数量的60%。
(三)仓储条件。完好仓容不得低于成品粮储备存储计划的1.5倍,仓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防汛避雷等安全设施,仓房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四)检测能力。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分别有1名以上经过培训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具备成品粮质量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能力。
(五)资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政策执行。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及数据,统计台账、报表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与存储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存)储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安全储藏技术要点》规定,落实市级成品粮储备规范化管理。
市级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仓存放、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同一专仓不得混存其他政策性粮食。存储仓房应运用低温储粮技术,安装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设备设施,接入湖北省粮食购销监管平台;在仓内醒目位置设置专卡、实物台账、日常检查记录簿,分堆垛储存的设置货位卡。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以包装方式储存。成品粮包装规格为5Kg-50Kg,小包装(25Kg及以下)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计划的20%,并逐步提高比例。
成品粮可使用存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要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垛安全。
第十八条 存储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标准小包装成品粮在保质期内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视同质量合格,可即时出库。
第十九条 存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开展仓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生成品粮储存事故的,应立即向承储企业、市发改委报告。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规范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相关账表按地方储备粮的统计制度规定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
承(存)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备存储条件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存)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与动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轮换遵循保质保量、储存安全、推陈储新的原则,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原则上应在保质期前三个月出库,采购入库30天内加工的产品。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库存任何时期不得低于存储计划的90%。
相对固定周期开展库存实物一次性定期轮换的,轮换周期确定以保证成品粮可持续运营为宜;无固定周期灵活动态轮换的,存储企业向承储企业履行报告手续,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组织轮换。
第二十三条 在全市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资金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存)储企业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承(存)储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五条 应急状态下动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要及时按原计划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市级成品粮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应急动用时必须按核定的成本价作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发行共同审核清算。
第六章 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折合为原粮后,按市级原粮储备的原定渠道和标准核算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定额补贴,贷款利息按农发行实际结算利率据实补贴,补贴方式由市财政局采取按季拨付、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标准随市级原粮储备标准的变动而变动。补贴后承(存)储企业自负盈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成品粮储备利息和费用等各项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检查、政策性粮油库存、储备粮出入库等专项检查、春秋季安全普查等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承(存)储企业市级成品粮储备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包括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有关档案管理等情况,出入库期间的相关账务凭证记录,入库成品粮数量、质量的核查验收,以及根据业务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成品粮储备财务执行、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存)储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合同条款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存)储企业予以限期整改。如承(存)储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存)储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
(二)未执行市级成品粮储备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虚报、瞒报存储的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的;
(四)在市级成品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五)入库的市级成品粮储备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六)擅自串换市级成品粮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七)对市级成品粮储备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成品粮储备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以市级成品粮储备对外抵押、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九)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成品粮储备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化学药剂的;
(十二)发现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发改(粮食)、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承(存)储企业相关人员,在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纪委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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