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4-00244 | 信息类别: | 物价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3-08-09 |
标 题: |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仙发改价格〔2023〕9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规定,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原标准不变。即:省级示范2550 元/生·学期、市级示范1900 元/生·学期、市一级城区1600 元/生·学期、市一级乡镇1400 元/生·学期、市二级城区1400 元/生·学期、市二级乡镇1200 元/生·学期、市三级城区1300 元/生·学期、市三级乡镇1100元/生·学期。
保教费标准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直接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市教育局按照市三级(城区、乡镇)收费标准原则提出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或执行正式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
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幼儿园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
三、退费办法
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
四、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各幼儿园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同时在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鼓励幼儿园提供幼儿家庭线上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让家长明白透明缴费。
(三)各幼儿园应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资助等政策,收取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票据,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成本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资料。对相应幼儿园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四)其他政策严格按照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仙发改价调〔2022〕200号)和《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仙发改价格〔2021〕81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仙桃市教育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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