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结合省粮食局相关规定,制定我市检查频次上限如下:
除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外,同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中储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对其他的企业,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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