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省厅研究起草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强调,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要全面落实不予处罚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包容免罚清单。
2022年12月,省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2号),但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且随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原清单也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我们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实施办法》),明确适用情形、实施原则、工作程序等,切实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特别是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在原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进一步增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不予处罚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学习借鉴优秀经验做法。全面收集外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处罚有关制度规范,充分吸纳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我省《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初稿。
(二)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4月以来,先后2次全面征求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厅分管负责同志召集2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不断结合意见建议及研讨情况予以修改完善。
(三)通过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9月1日,《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9月3日,《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经厅务会审议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一)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
《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共15条。
第一至四条分别为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实施原则,明确了实施自然资源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六条为不予处罚具体适用情形,主要参照《不予处罚清单》实施不予处罚工作,清单中未提及的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第七、八、九条主要规范了有关不予处罚的工作程序,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执法机关应当对改正成效进行评估,确保改正到位;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文体要求,并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模版。。
第十、十一条体现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省自然资源厅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执法机关创新工作方式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
在2022年12月印发的清单基础上予以修订完善,涵盖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类35项不予处罚事项,其中,土地类11项、矿产资源类21项、测绘地理信息类1项、规划类2项,以表格的形式明确事项名称、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四、适用对象
《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工作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五、关键词诠释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注意事项
本次制定的《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和《不予处罚清单》为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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