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仙自然资规函〔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目的。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长效机制。
二、《办法》主要内容。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项目备案、备案材料、服务监督等5个部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办法》的形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部分乡镇进行实地调研,对各地设施用地管理现状、用地规模、各方用地诉求、存在问题和不足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了解,对问题解决路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部门发函、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最后形成文件。
四、关键词解释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五、本办法执行特点
1.《办法》让用地备案更加简化,由以往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双备案简化为乡镇政府备案。
2.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占用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耳房、看护类管理用房仍严格控制。为了巩固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国家明确要求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看护类管理用房均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4.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
5.两项硬性要求:一是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二是占用耕地的,须经承诺纳入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后方可动工建设。这是在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同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体现。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解读机关: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罗时猛 联系方式:0728--332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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