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江保护法特点有哪些?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长江保护中的职责与作用?
三、如何实现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一、长江保护法亮点有哪些?
长江保护法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长江保护法的特色所体现出来的在它具有统筹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具体而言它共有十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建立是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这为流域协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第二个亮点是建立了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标准体系,包括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三个亮点是建立了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它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四个亮点是建立了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管制体系。国土空间分区、分类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关系到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五个亮点是对生态用水和生态流量进行管控。切实保障水资源在全流域分配中兼顾人与人的利益平衡和人与自然的公平正义。
第六个亮点是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它整体体现了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健康河流生态观。
第七个亮点是明确了长江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它反映了因地制宜的生态规律,真正实现以水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污染控制制度。
第八个亮点是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治理。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是以自然恢复为主,让自然环境“休养生息”。
第九个亮点是强调绿色发展的城乡一体化,提出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
第十个亮点是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规定了四种补偿形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长江保护中的职责与作用?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表示,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三是按照突出安全功能、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次序,以系统观念推进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修复。四是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具体法条为:
1.明确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为手段的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2.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3.落实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4.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如何实现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表示,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进长江经济带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方面,一是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二是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三是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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