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4-01129 | 信息类别: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02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仙桃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操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自然资规发〔2022〕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仙自然资规发〔2022〕3号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
《仙桃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操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日
仙桃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操作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2021〕4号)要求,结合仙桃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为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和发挥土地资产作用,实施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首次登记后,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分割登记。
第三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必须严格坚持分割前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三不变”原则。
第四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后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五条 进行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原用地规模应不小于10亩,分割后每块用地规模应不小于5亩。
房改房等遗留问题的宗地分割登记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已明确不可分割的;
(二)有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三)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四)工业项目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单体大型工业项目中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分割的。
第七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界线应依据项目的规划出让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际功能分区和建设完成程度综合确定,宗地分割登记时,应将相关约束性条款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
(一)宗地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成宗条件,分割红线不得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等须共用的设施;分割后不得影响规划条件的执行,不得影响消防行业安全;
(二)项目未动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三)项目已竣工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现状确定分割界线;
第八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分割登记的,可推行按共用宗地分幢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分割登记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前,可根据抵押融资需求先行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拟分割宗地上的在建房屋已预售的,经公告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分割。项目建成后须对分割的宗地先合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再办理分户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申请宗地分割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宗地分割申请(含经属地政府同意的宗地审查意见);
(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不动产分割宗地图件。
第十条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行一事联办、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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