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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00625 信息类别: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06-24
标 题: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仙自然资规函﹝2021﹞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4 15:15 来源: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合垸、沙湖原种场、赵西垸林场、五湖渔场,畜禽良种场,排湖风景区,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2021624日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传统生产方式的作物种植及其配套的机耕桥、抽水机房等配套设施,以及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无其他辅助设施功能的看护房,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各地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培育使用的有钢架结构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大棚等,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生产设施,以及符合“田间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水产养殖池塘(含生态处理池塘)、引种隔离、青贮窖、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绿化隔离带以及符合“田间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田间道需符合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田间道路建设标准。其中,田间道宽度不超过6m,生产宽度不超过3米。

(二)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服务的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农业生产设备、原料、农产品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农资、秸秆、大型农机具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以及实施种养结合的非经营性畜禽污染集中处理用地。

3.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集雨储水及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4.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备、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等设施用地;饲料库(含渔用饲料和渔药库)、渔业机械存放场所,工厂化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对于上述(一)(二)规定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并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备案。

第三条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经营性畜禽污染集中处理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四条各地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的数量和规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安排布局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为各地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提供政策及技术支持。

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得超过20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耳房和粮食、蔬菜、果树、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米以内。果蔬预冷、干制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看护类管理房用地规模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以内。

第六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第七条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不属于破坏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10%,最多不超过 1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在项目用地备案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须就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评价并出具是否同意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一并纳入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并按规定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须在取得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审查论证意见后,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乡镇政府实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拟定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报乡镇政府审核设施建设方案,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对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核实规划用途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及范围。

2.公告。审核通过后,乡镇政府将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在设施农业用地所在地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签订协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4.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用地经营者应当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事先申报完成补划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用地备案信息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完成用地备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5.公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6.土地复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营者复垦承诺书,督促经营者恢复原用途,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验收。

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备案时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选址审核意见。经营者初步确认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实地测量后由乡镇政府将用地范围矢量数据提供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用地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函告反馈乡镇政府

(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选址确认后,由乡镇政府函询相关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及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林业、河道管理等相关规定、项目确认后,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三)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建设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数据),具体表格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四)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项目通过有关部门通过后,经营者与农村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涉及设施用地破坏耕作层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用于流转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征得承包农户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和已由集体管理集中流转的土地不需要)。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站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公众了解和查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使用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各地要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滩涂、坑塘水面,农村闲置设施农用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鼓励设施农业经营者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生产中互相联合,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农产品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变更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乡镇政府应在设施农业用地显要处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建设情况。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要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督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若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规范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6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623日止。

附件:

1.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样式)

3. 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流转协议书(样式)

4.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5.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6. 仙桃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要点

7.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公告(模板)


附件1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后);

2.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总平面图等)及公告(公告起止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等);

3. 设施农业经营者身份证明;

4.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参考格式附后);

5. 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6. 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

7. 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与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论证的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方案;

8.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

附件2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

(样式)

甲方: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省、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使用范围

甲方将位于 组( 园区)所属土地 亩提供给乙方使用,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使用期限

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其中,承包地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三、土地用途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按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四、土地复垦

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后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生产建设破坏耕作层的,占用耕地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验收。乙方不复垦复耕或复垦复耕后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代为组织复垦复耕,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相关资金并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土地交还

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及时将土地交还甲方。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乙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约定的土地使用相关费用,或未按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六、甲方义务

1. 配合乙方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2. 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3. 使用期限内,除遇不可抗拒因素,甲方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4. 做好本协议的履行管理及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乙方义务

1. 会同甲方,向乡镇政府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材料,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2. 严格按照报备的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实施设施农业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3. 使用期限内,乙方不得私自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如需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和原土地流转方同意,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4. 生产结束后负责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八、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非法定及约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生产结束后乙方未进行复垦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

3.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乙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4.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乙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一经查处,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5. 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协议。

九、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乙方须在完成备案后方可按协议使用土地。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镇(办)政府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流转协议书

(样式)

甲方:(承包农户)

乙方:(流转后经营者)

  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承包的土地通过(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一项)方式流转给乙方,面积为       ㎡,(其中耕地   ㎡)。流转合同编为        ,流转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

乙方将流转土地中    ㎡(其中耕地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从事      。土地使用期限定为    年,自           日至          日。流转土地内附属物情况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土地承包权(“转让”方式除外)。乙方享有土地经营权。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土地。

2. 乙方进行设施农业建设时,需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规定;其中进行畜牧养殖时,还需要符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管理规定;占用林地、水域的,需符合林业、河道等管理部门规定。

3.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配合。

4. 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再流转土地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宜

1. 经乡镇(街道)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期满,而本协议土地使用期限尚未到期的,可延续办理相关手续。

2.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重大建设项目需征地,甲方有权解除流转合同及本协议,乙方应无条件服从,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相关设施。

3. 本协议期满或乙方在流转期内与流转方提前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应自合同终止后1年内清除地面建筑物及其他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四、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应自觉履行。单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责任。

3. 乙方擅自改变设施业农用地用途或不履行到期土地复垦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劝阻无效的,甲方可收回流转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内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乡镇(街道)合同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4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

备案时间:                备案编号:

申请单位/设施农业经营者


设施农业生产项目名称


农业类型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用地位置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耕地面积


用地截止 期限

日至

是否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是否涉及土地承包(流转)

是,已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涉及   亩)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亩)

建设用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未利用地

其他地类

耕地

基本农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建筑面积(㎡)

占用土地面积(㎡)


基本农田占补

建设用地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农用地

耕地









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备案意见


附件5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用地单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位置(明确到村小组)


项目用地总面积(亩)


其中涉及破坏耕

地耕作层面积

(亩)


设施农业用

地使用期限

月至

承诺复垦

竣工时间

用地单位

承诺意见

本单位将按规定用途建设和使用设施农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履行复垦义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盖章:

村集体经济组

织承诺意见

对用地单位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本集体经济组织承诺督促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盖章:

            

乡镇(街道)

承诺意见

本镇(街道、园区)承诺对用地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盖章:

附件6

仙桃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要点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位置(具体到村)、设施农业生产类型、土地用途、用地期限等。

二、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说明项目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免性,介绍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以及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项目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说明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地类、城市(镇)周边和耕地质量情况,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图、表。

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地类、城市(镇)周边和耕地质量,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图、表。

五、补划地块与相关规划衔接及实地踏勘情况

说明选取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与相关规划衔接情况,主要包含与国土“三调”、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等衔接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划地块实地踏勘情况,明确实地是否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六、补划方案可行性分析

从数量、结构、质量和布局等不同角度,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是否符合“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基本稳定”的要求进行分析。


附件7

公告(模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现将       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       日至         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事项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镇(街道)反映。如公告期内未反映,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公示模板)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

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

生产设施

工厂化作物栽培温室

规模化养殖畜禽舍

畜禽有机物处置

绿化隔离带

水产养殖池塘

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

育种育苗所

简易生产看护房

附属设施

检验检疫监测设施

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设施

必要管理用房

环保设备

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

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机井、节水灌溉机房

符合规定的场区内道路

配套设施

晾晒场

粮食烘干设施

粮食河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

四、用地规模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    亩(按地类:耕地   亩,园地  亩,林地   亩,草地   亩,坑塘水面   亩,未利用地   亩,其他土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      亩,附属设施   亩(占项目用地总规模的比例为      %),配套设施       亩(占项目用地总规模的比例为     %)。

五、预计建设周期

项目用地备案后,预计      年(月)内完成建设。

六、预计经营年限

项目建成后,预计经营     年(涉及流转承包地或林地的,最长不超过承包经营权合同或林权证所规定的剩余年限)。

七、承诺事项

1. 项目按规定完成建设后,于15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核验。未通过核验的,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不合格不用地。

2. 如发生未完成用地备案手续开工建设、违反规定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超过用地规模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3. 经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调整,需停止经营或关停的,愿意按照政策规定放弃经营权,并主动拆除农业设施,对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

附件:项目用地规划平面图(说明:标注项目区内的功能区,以及每处建构筑物的名称、位置、层数、面积)

经营者名称(盖章)

                              


农业设施土地使用条件(公示模板)

一、土地使用年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承包农户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土地使用年限为           日至年      日。

二、土地用途

该土地用于建设                       

三、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土地使用年限截止后,由经营者于30日内拆除所有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复垦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标准完成复垦。复垦是否合格,要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确认,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

四、土地交还

土地复垦合格后,经营者于10日内将土地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并由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五、违约责任

1. 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及生产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不得无故干扰经营者正常的建设、生产活动,否则,对经营者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2.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该农业设施项目无法建设、生产的,可经协商解除用地协议。

3. 经营者如违反约定,未按时足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支付租金或各类补偿、赔偿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权收回土地及经营者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4. 经营者如违反约定,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的,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经营者名称(盖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村主任:              

        


政策解读: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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