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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00240 信息类别: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07-12
标 题: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仙桃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仙土资发〔2018〕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仙桃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2 16:10 来源: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仙土资201826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

《仙桃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2018712日      

仙桃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备忘录》、《仙桃市2018年第二次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商会议备忘录》(仙土资办﹝2018﹞2号)、《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仙土资发﹝2018﹞13号)有关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有关遗留问题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基本原则

(一)房地一体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动产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应持有记载土地、房屋完整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不变不换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便民利民原则。无偿协助申请人组织完善权籍调查资料,优化流程,简化报件,推行一站式办理模式。对每项登记咨询和申请,件件有答复,事事有指南。

(四)分类处置原则。根据房屋取得形式不同,土地使用性质不同,土地和房屋权利历史信息差异性,分门别类拟

定处理办法,制定报件资料标准。

(五)集并办理原则。不动产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全部实行资料集并,一次组件、一次申报、一窗办结。

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办理申报要件

(一)共有分摊土地类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1.房屋和土地已分别登记的不动产(土地办理分割登记),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按下列五类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一致。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

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提供房屋登记档案及遗失声明);

土地使用证(证书遗失提供土地登记档案及遗失明)。

2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但系同一家庭成员(限于直系亲属,不含相互之间单项权利系转移取得的情况,如系转移取得按(4)、(5)办理)。

原则上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准,可根据实际协商情况具体处理。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

另外提交:

两个权利人具结保证书(含更正申请及理由);

双方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人口普查档案等);

受理单位关于权利人关系及原登记情况的调查材料。

3)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但各权利系初始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第一次转移登记取得)。

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准办理更正登记。原则上需双方共同申请,特殊情况下(土地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房屋登记权利人更正登记申请书(阐明更正理由);

房屋权属转移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三项材料

之一:原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意见书;开发商(售房人)情况说明;房屋登记权利人具结保证书(原土地权利人无法找寻情况下出具);

原购房合同和登记申请书(市局登记系统中查取);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因原土地权利人不配合或无

法找寻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公告“备注”栏中注明证书作废情况);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4)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转移一次或多次,土地未一并转移。

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申请,特殊情况下(土地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因继承取得)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房屋所有权交易、赠与或继承材料(市局登记系统中

查取)

房屋所有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市局登记系统中

查取)

个人具结保证书或原土地权利人说明;

不动产登记公告(单方申请时公告,因原土地权利人

不配合或无法找寻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内容含证书作废的情况);

土地出让合同、审批表、出让金票据(继承依申请);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5)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土地转移一次或多次,房屋未一并转移。

以土地登记权利人为准,需双方申请,特殊情况下(房屋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因继承取得)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继承证明(市局登记档案查取);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市局登记档案查取);

个人具结保证书或原房屋权利人说明;

不动产登记公告(单方申请时公告,因原房屋权利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寻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内容含证书作废的情况);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2.房屋已登记,土地属单位用地(含房改房、集资房等)或个人自建、联建开发用地且未办理分割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单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提供房屋登记档案及遗失

声明);

土地权属来源及分割材料:

a.土地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同意分割的:产权

单位或个人关于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说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的发布遗失声明。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必办理原产权单位或个人的首次登记,分割转移时在市局官网发布不动产分割转移登记公告)。

b.土地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

分割的,可单方申请,需提交:关于土地分割告知商函存根(国土所提供,市局不动产登记科核实情况);不动产登记公告(不能收回时增加土地证书作废内容,分割转移登记时在市局官网发布)。

c.原产权单位已撤销、主管部门不存在或个人无法找寻

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公告(土地证书不能收回时增加作废内容,分割转移登记时在市局官网发布)。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

土地出让合同、审批表、出让金票据(非房改);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出现原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分割或无法找寻、单位用地未登记及其他情况复杂情形时应予说明,内容必须要有工作人员联系、告知、公告后异议情况等工作痕迹记载)。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用户,其房屋已登记,原产权单位未办理土地登记的,经权籍调查,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需不动产登记科审定)。

原宗地使用、管理单位配合确定用地范围,用地范围原则上按房屋建筑物投影面积确定,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城镇住宅划拨用地直接为用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提供房屋登记档案及遗失声明);

分割转移不动产登记公告(市局官网);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

土地出让合同、审批表、出让金票据(非房改房);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内容必须要有工作人员联

系、告知、公告后异议情况等工作痕迹记载)

(二)独自使用土地类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1.房屋、土地均已登记,申请房地一体登记,按下列五类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一致。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提供房屋登记档案及遗失声明);

土地使用权证(证书遗失提供土地登记档案及遗失声明);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

2)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但系同一

家庭成员(限于直系亲属,不含相互之间单项权利系转移取得的情况。如系转移取得,按(4)、(5)办理)。

原则上以土地登记权利人为准,可根据实际协商情况具体处理。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两个权利人具结保证书(含更正申请及理由);

双方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人口普查档案等);

受理单位关于权利人关系的调查材料。

3)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且各权利系首次取得。

以土地登记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共同申请,特殊情况下(房屋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土地登记权利人更正登记申请书(阐明更正理由);

原房屋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意见书或土地登记权利

人具结保证书(原房屋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情况下出具);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因原房屋权利人不配合或无法

找寻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公告“备注”栏中注明证书作废情况);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4)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一次或多次,土地使用权未一并转移。

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申请,特殊情况下(土地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因继承取得)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房屋所有权交易合同、赠与合同、继承材料(市局登

记系统中查取);

房屋所有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市局登记系统中

查取);

原土地登记权利人说明或房屋登记权利人具结保证

书(原土地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情况下出具);

不动产登记公告(单方申请时发布,因原土地权利人

不配合或无法找寻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含证书作废内容的登记公告);

土地出让合同、审批表、出让金票据(继承依申请);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5)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一次或多次,房屋所有权未一并转移。

以土地登记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申请,特殊情况下(房屋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因继承取得)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历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市局登记档案中查取);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市局登记档案中查取);

与原房屋登记权利人补签的房屋转让合同或土地登

记权利人具结保证书(房屋权利人无法找寻时出具);

不动产登记公告(因原房屋权利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寻

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含证书作废内容的登记公告);

房产交易契税收缴证明;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2.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申请房地一体登记。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主体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一致。

申请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提供房屋登记档案及遗失声

明);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a.1990年之前:原老土地使用权证;历史清理档案资料、建设用地复核资料复印件;历史购台票据或国土部门收费证明等材料;历史房屋登记资料等;1990年之后:用地批准通知书或土地审批资料。

b.村(居)委会出具的确认材料或国土所调查材料;

c.国土所权属调查四邻询问笔录。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主体与房屋登记权

利主体不一致,但权利人系同一家庭成员(限于直系亲属)。

根据实际协商情况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两个权利人具结保证书(含更正申请及理由);

双方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人口普查档案等);

国土所权籍调查说明(调查现状和有关历史事实)。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主体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所有权系首次取得。

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共同申请,特殊情况下(房屋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或不配合)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人更正登记申请书(阐

明更正理由);

原房屋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意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人具结保证书(原房屋登记权利人无法找寻情况下出具);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因原房屋权利人不配合或无法

找寻而无法收回证书的,发布公告“备注”栏中注明证书作废情况);

受理单位权籍调查说明(单方申请时说明原因)。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主体与房屋登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一次或多次转移。

以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为准,原则上需双方申请,特殊情况下(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人无法找寻、因继承取得等情况)可单方申请。材料提交除按“权利主体一致”类提交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交:

房屋交易、赠与、继承证明(市局登记系统中查取);

房屋所有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市局登记系统

中查取);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人说明或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具结保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权利人无法找寻情况下出具);

土地出让合同、审批表、出让金票据;

国土所权籍调查说明(调查现状和有关历史事实)。

3.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申请房地一体登记。

以土地登记权利人为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权属确认材料:

a.符合规划材料。乡镇居民提交市规划部门或镇政府城

建办出具的符合规划的材料;城区“三办一园”居民提交《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原《建房许可证》。

b.竣工证明材料。个人所有房屋不超过规划许可楼层数,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由权利人出具房屋安全责任承诺书。其他情况的,应提交市住建部门或镇(办、园)政府城建办出具的房屋竣工的材料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房屋平面图。

4.居民独自使用土地上建成房屋,已办理土地登记,房屋未登记,申请单一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根据申请可以办理单独转移登记,国土所应先调查并将情况报告不动产登记科核准后,再依正常程序上报办理。

申请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书;

土地使用证;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国土所权籍调查说明(说明房屋建设现状、权属和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原因。4层以上的应有规划许可材料);

土地转让合同;

契税收缴证明;

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出让金票据。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公告。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原则上需双方申请实际只能单方申请(不具备条件)的登记业务办理时应发布不动产登记公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应由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局官网上发布遗失声明。业务办理需将证书收回但无法收回的,受理单位拟定作废公告,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不动产登记科同意,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局官网上发布作废公告。(见附件1-6

(二)关于房屋平面图。存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申请人意愿,原房屋平面图可以直接沿用,原房屋平面图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重新制作。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房屋面积有误的,应提交房改批准单位(市房改办或房产局)同意变更房屋面积的意见。

(三)关于共有住宅用地权籍调查。房改房、集资房、联建房、自建房等已分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土地需要分割的,组织权籍调查的国土所工作人员不得让申请人独立完成有关资料收集,必须上门到原土地产权单位宣传政策,分割认界,送达文书,现场绘制调查图,协同规划院开展测绘等。共有共用宗地上已完成1个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原则上不需要再行组织权籍调查,对原权籍资料清楚、图形准确,可内业完成权籍调查落宗。

(四)关于共有土地分割形式。经原土地产权单位和申请人同意,需分割的共有土地能独立成宗的,原则上单独划宗;不具备单独划宗条件的,可以整宗地作为共有共用宗,共有面积为宗地总面积;对确实情况复杂,无法处理的,可以楼栋建筑占地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进行划宗。

(五)关于不动产权属资料的提取复制。在权籍调查中,有关权属来源资料需从本单位或市局档案室,以及各类基础数据库中复制、输出打印的,一般只复制和打印登记或批准审批表,宗地图等能够反映权属结果的资料,(出让合同可复印有出让面积、出让金额、签章的页面)不需要大量复制其他相关材料,情况复杂的可以用调查报告形式说明并载明档案出处和卷宗号。

(六)关于不动产权属来源调查和说明。对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不完整的有关登记,各有关单位和科室不得以开具证明来代替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应实地开展调查,完成有关调查材料组织(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测量草图及有关能证明有关事实的材料),并根据调查材料和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调查说明,其内容要精准表述所要证实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七)关于历史用地档案查阅。不动产权籍调查需要查阅有关历史用地权属资料的,特别是房屋需要单独转移的业务办理,必须通过局档案室、本单位档案室、房屋登记系统

和不动产数据库等多途径进行查阅确认,有必要还应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辖区村居委会和不动产所在小区进行调查、查阅资料和了解情况。

(八)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除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原始取得人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外,划拨土地和出让逾期土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或转移登记、居民自建联建住宅已分户登记原办理一定年限出让的,必须按仙土资发﹝2018﹞25号文件规定收取或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历史遗留问题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接到群众咨询和反映的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简单拒绝和推诿。如现有政策制度不能解决的或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应收集有关资料,查明有关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市局不动产登记科报告,市局统一研究处理办法或答复意见。

(十)关于登记材料的报送。按照市局不动产登记和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规定,城区需提交权籍调查资料的业务原则上由国土所组织报件并上报。为方便群众到政务服务大厅缴纳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防止出现多头跑路,申请人要求自行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报材料的,国土所应建立材料移交台账申请人签字后交接,政务服务窗口审批或登记人员应当受理。对前期已落宗,不需要提交权籍调查资料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一并办理出让审批的,可以直

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申报审批和登记集并材料。

(十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主体。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申请人的,不需要原权利人申请。权利人已身故,申请人继承不动产的,不需要办理原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可直接办理继承人的不动产登记。

附件:

  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3. 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4. 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5. 不动产登记公告(用于房改房单方申请类)

  6. 不动产登记公告(用于其他单方申请类)

  7. 《关于办理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商函》

  8.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意见书》

               2018712日    

附件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更正内容

备注

1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附件5

不动产登记公告

依房屋所有权权利人申请,我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上市中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位于,原土地产权单位为的房改房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废止产权单位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公告单位: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201 年  月  

备注:斜体字部分在有证书但无法收回时编辑。

附件6

不动产登记公告(其他单方申请)

依房屋所有权权利人申请,我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位于,原土地产权单位为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废止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公告单位: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201

备注:本公告适用于除房改房以外的单方申请共有土地分摊登记业务,斜体字部分在证书无法收回时编辑。

附件7

关于办理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工作商函

你单位位于、颁发土地证号的单位宿舍进行了房改,并为职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

现经你单位房改房购房职工申请,我局按照全市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上市中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你单位职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需你单位配合提供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出具《关于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说明》。

请给予配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201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说明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位于仙桃市镇(办事处)号的套(间)房屋于年按房改政策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现产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规定。我单位同意以上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现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本意见书直接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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