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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00238 信息类别: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仙桃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6-25
标 题: 关于规范全市个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仙土资发〔2018〕2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规范全市个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5 16:05 来源: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仙桃市财政局

仙土资201825

各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各有关科室:

为积极解决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个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和《仙桃市2018年第二次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商会议备忘录》有关意见,现就全市居民个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住宅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共有住宅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一)适用对象及情形

出让对象应是使用国有土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

1. 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含集资房、企业改制分配住房及有关政策性住房,不包括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原始取得人)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或出让逾期,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

2. 商品房所有权人共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出让已逾期,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

3. 房屋交易时,让与人共有住宅用地为划拨或出让逾期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的受让人。

4. 个人自建或联建房屋已分户办理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使用土地为划拨用地或出让土地原已缴纳一定年期土地出让金,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

(二)出让金征缴标准

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上市中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178)有关出让金征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地价和不动产登记现状确定计收标准和核算方法。

1. 土地出让金70年期收取标准全市统一为城区61/㎡;乡镇27/㎡。

2. 居民个人共有住房使用土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原办理出让现已逾期的,房地一体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出让年限一律70年,出让金计算方法为:登记的房屋面积×出让金70年期收取标准。划拨土地出让的起始期从出让金票据开具之日起算;出让逾期土地续办出让的起始期从原出让终止之日起算。

3. 居民个人共有住房使用土地为出让未逾期申请续办出让的,根据权利人意愿,出让年限可以选择取10的整倍数3070年,出让金计算方法为:登记房屋面积×分年期的出让金收取标准。出让起始期从原出让终止之日起算。

4. 已办理出让的居民个人自建或联建共有住房,已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时,属划拨土地的按第2条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属出让土地的应补缴出让金,出让年限70年,出让金计算方法为:登记房屋面积×(出让金70年期收取标准-原已缴出让金数额/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居民个人住宅独自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一)适用对象及情形

1.居民个人独自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出让。

2.居民个人独自使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逾期续办出让。

3.居民个人独自使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逾期申请出让续期。

4.居民个人独自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逾期申请转让。

(二)计算方法

划拨土地或出让逾期土地出让转让的,出让金计算标准按2012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仙桃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仙政办发201281)公布的住宅用地地价进行核算,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基准地价×年限系数×土地使用权面积× 0.4

(三)地价标准

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一级1214/㎡;二级808/㎡;三级556/㎡;四级382/㎡(四级指除一、二、三级以外的区域)。

乡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三级556/㎡;四级382/㎡;五级272/㎡;六级172/㎡;七级126/㎡。

(四)出让年期

划拨土地出让转让、出让土地逾期续办出让和出让未逾期申请续办出让,可选择取10的整倍数10年至70年期(年限系数表附后)。出让起始期与居民个人共有土地办理出让的起算日确定原则相同。

三、征缴职责及流程

(一)职责界定

1.国土资源部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负责确认土地出让对象,核算土地出让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定一式三份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转财政部门一份,合同中载明受让人姓名、地址、用途、用地(房屋)面积、土地出让年期、出让金数额等宗地信息),并督促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核实土地出让金缴讫情况。

2.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核收机关,负责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向受让人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具出让金票据。财政部门承办机构应将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与出让金票据记帐联、银行进帐单一并入帐,存档备查。

3.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承办机构对土地出让的对象、收取出让金的标准及年限、计算的出让金数额负责。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收缴承办机构对开具出让金票据有关要素与土地出让合同的信息一致性负责。

4.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和市财政局土地收支管理科是居民个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和出让金征缴的主管科室,负责指导各自承办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个人住宅用地出让和出让金收缴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5.城区居民个人土地出让承办机构为市国土资源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乡镇为当地国土资源所。城区居民个人土地出让金收缴承办机构为市财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乡镇为当地财政所。

(二)出让金征缴流程

1.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机构受理土地出让申请,按规定核算土地出让金,与申请人拟签出让合同,组织相关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材料。

2.申请人凭已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到财政部门承办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核对受让人姓名、地址、用途、用地(房屋)面积、土地出让年期、出让金数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开具出让金票据(票据应载明上述宗地信息)。市财政部门承办机构发现出让合同有关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承办机构;土地出让承办机构核实确认有误的,应予纠正。

3.受让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机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讫票据(国土部门留存联),承办机构对票据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准确后,按程序报批,核发不动产证书。

四、严肃征管纪律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科室要切实加强个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和出让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基准地价等,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或者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或单独下发的有关居民个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1.全市共有住宅用地各年限补缴出让金标准

2.全市独自使用住宅用地各出让年限系数表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仙桃市财政局 

2018625日        

附件1:

全市个人共有住宅用地各年限补缴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出让年期

城区

乡镇

70

61

27

60

60

26

50

58

25

40

55

24

30

50

22

附件2:

全市个人独自使用住宅用地各出让年限系数表

出让年期

年限系数

70

1.000

60

0.978

50

0.942

40

0.884

30

0.790

20

0.638

10

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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