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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00237 信息类别: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04-16
标 题: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仙土资发〔2018〕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6 16:00 来源: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仙土资发〔201813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结合实际,对不动产登记和行政审批有关业务要求进行调整和明确,特通知如下:

一、业务分类及办理流程

按照“服务前移、一次受理、合并办理、流程优化”思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套资料申报、一站式办结工作模式。在宗地测绘和权籍调查等服务事项未完成市场化前,对申请人按规定需要通过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有偿获取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用地图件成果等不动产登记申报资料的(房屋测绘成果除外),暂由各国土所在预受理环节协助办理,提供服务。

(一)需前置行政审批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完成行政审批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根据申请人申请,全部实行一次收件,一次申报,一次办结。该类业务由国土资源所、行政审批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完成,具体流程:国土资源所预受理、权籍调查和数据入库――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数据入库审核――国土资源所组件、初审上报――行政审批科受理、审核行政审批事项(附审批结果)――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扫描录入(集并材料)、审核、登簿、缮证、通知收费、发证。乡镇国土所业务由国土资源所扫描录入、上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证、收费、发证。

(二)需开展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未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落宗和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宗地,在受理登记前应开展权籍调查,完成宗地落宗。该类业务由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完成,具体流程:国土资源所预受理、权籍调查和数据入库――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数据入库审核――国土资源所组件、初审上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扫描、审核、登簿、缮证、通知收费、发证。乡镇国土所业务由国土资源所扫描录入、上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证、收费、发证。

(三)不需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独自使用宗地权利人已领取不动产权证、共有土地宗地已搭建完成楼盘表等情形不需组织权籍调查。该类业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完成,具体流程: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扫描录入、审核、登簿、缮证、通知收费、发证。乡镇国土所业务由国土资源所受理、扫描录入、上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证、收费、发证。

(四)需调查审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历史用地的首次登记;历史原因不能实施房地一体登记,需要独自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宗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界定不清晰的疑难业务。该类业务由地政地籍科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中心扫描——地政地籍科审核――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缮证、通知收费、发证。乡镇国土所业务由国土资源所扫描、上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证、收费、发证。其他工作程序不变。

二、工作职责划分

(一)国土资源所职责:

1. 城区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或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预受理、权籍调查、权籍图形属性入库、报件资料组织、初审、上报行政审批科、地政地籍科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报件补正等。

2. 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预受理、权籍调查(已完成落宗的除外)、权籍图形属性入库、报件资料组织、初审、上报行政审批科、地政地籍科或不动产登记中心、领证、收费、发证。

各国土资源所对预受理业务报件(包括权籍调查数据及成果、申请人主体资格、报件复印件与原始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初审的完整性负责。

(二)行政审批科职责:

负责需要前置行政审批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国土资源所报件受理、审核,审核合格报件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合格报件退回国土资源所。

行政审批科对受理行政审批报件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地政地籍科职责:

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业务及需调查审定登记业务审核,包括历史用地的首次登记;历史原因不能实施房地一体登记,需要独自转移、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不含成套住房)的登记;宗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暂时不清晰的特定业务;应报请分管领导审定的报件审核;市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业务制度的解释;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会审会商制度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的调查、审核、报告、处理和上会。

地政地籍科对本科室作出的内部行政审查处理意见的合法性负责,对科室办理业务事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

负责城区需要前置行政审批或开展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报件受理(需审批事项属转交受理)、扫描录入、审核、登簿、缮证、发证、收费工作(乡镇所除外);直接受理不需前置行政审批和开展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并按程序办结(乡镇所除外)。负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导,权籍调查系统操作人员权限核准,成果的审核、确认、入库,不动产单元号和楼盘表的建立。负责服务进社区、进银行便民服务点试点建设和建立新建楼盘批量办证专用通道,包括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等。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国土资源所的上报的权籍调查成果及所受理登记业务事项的合法性、完整性,证书与登记簿的一致性负责;对直接受理登记业务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证书与登记簿的一致性负责。地政地籍科审核的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仅负责对登记簿与登记资料信息和证书的一致性负责。

三、登记主要收件要求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 原老土地使用权证(1990年之前颁发);历史清理档案资料、建设用地复核资料复印件;历史购台票据或国土部门收费证明等材料;历史房屋登记资料等;

2. 村(居)委会出具的确认材料;

3. 国土资源所权属调查询问笔录(四邻确认);

4. 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通知书;

5. 土地登记资料、土地审批资料、城镇土地调查资料或农村三结合资料复印件(无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通知书的)。

申请199011日以前历史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上述第123项材料应全部提交;其他情形提交第4项或第5项材料。

(二)房屋权属认定证明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

2.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首次登记的,乡镇居民住宅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授权的乡镇城建管理部门出具,其他建房由规划部门出具);

3. 房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首次登记的,城区和乡镇居民个人住宅可以由市住建部门授权的所在地城建管理机构出具,其他建房由市住建部门出具)。

房屋权属认定申报必须提交上述第1项或第23项材料。

(三)权籍调查资料

1. 土地:(1)权籍调查表;(2)宗地图;(3)宗地范围线电子成果。(国土资源所提交,单位宗地勘测院出图)

2. 房屋:(1)房屋调查表;(2)房屋分户平面图;(3)房屋范围线电子成果;(4)网签商品房交易合同。(房产部门)

3. 土地和房屋:当土地与房屋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坐落或面积等不一致,查实属于历史原因造成,不需要审批的,应在权籍调查表 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作出详细说明。(国土资源所)

(四)行政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集并材料的整理归集

1. 全部以宗地(房屋)为单位组织报件,除证书等证件外,其他材料原则上采取A4纸张,票据等应整齐粘贴在A4纸张上,材料不装订,用三角封套套装,材料较厚的,可用钢夹夹住。

2. 按照审批材料在前,不动产登记材料在后的顺序归集,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权属来源等行政审批和登记需两次审核的材料一般应放在行政审批材料和登记材料之间。

3. 集并申报材料应按审批申请、审批表(含出让)、转让合同(含分割土地意见书等)、主体资格材料、权属来源(含证书失公告等)、审批批复、登记申请、权籍调查表(含现场调查表等)、宗地及房屋图件顺序排列归集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主要事项类别划分和办理途径

根据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原则,除按本制度特殊业务解决遗留问题外,房屋所有权不得单独登记,土地上房屋已建成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当一体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下同)。申请人应为不动产权利初始取得人(指土地或房屋有登记且记录只有一次;土地、房屋均无登记记录等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已分别登记,申请不动产一体登记的;

2. 土地使用权已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登记,申请不动产一体登记的;

3. 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房屋所有权已登记,申请不动产一体登记的。

上述第1项业务登记主体一致、面积符合的按验换证程序办理。主体不一致的,权利人原则上按土地登记权利人确定,具体办理先报地政地籍科审定。上述第3项业务土地权属来源属历史用地的(90年以前用地)先报地政地籍科审核;未办理用地手续、房屋产权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批准或登记面积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国土资源所材料组织时应一次完成审批和登记报件,报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审批完成后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其他情形的业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需转让的一般应完善房地一体登记,转让方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系受让取得未完成房屋或土地登记的,应先行申请本人房地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再申请转移到现受让方。转移登记分以下几种情形:

1. 房地权利人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包括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分别持证和持有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书)

2. 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过转移,且只办理过单项权利登记而导致房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到房屋或土地权利人名下,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

3.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名称(更名)、面积、用途、地址等不一致,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

4. 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土地使用权在他人名下,暂不具备先行办理房地一体条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单独转移登记的特殊业务。

上述第3项业务可以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应以集并变更与转移登记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理。如权利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名称(更名)、面积、用途、地址等与实际调查不一致,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采取两份申请一次提交材料的形式办理转移登记。

上述第4项业务国土所预受理,调查核实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的情况,先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再行组织材料上报不动产登记窗口。涉及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批准或登记面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或保留划拨的;出让到期续办出让的审批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国土所材料组织时应一次完成审批和登记报件,报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审批完成行政审批科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其他情况的业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权利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已分别登记,名称、面积、用途、地址、四至、身份证等记载不一致,申请变更登记的;

2. 不动产部分转移,剩余面积登记的(含共有土地);

3. 宗地分割、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

4. 权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申请名称、面积、用途、坐落、地址、出让期限等变更登记的。

上述第3项业务国土所预受理调查核实后,应先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再行组织材料上报不动产登记窗口。涉及个人住宅面积、用途变更需要审批的,国土所材料组织时应一次完成审批和登记报件,报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审批完成行政审批科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其他情况的业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单一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权利人申请登记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历史建设用地(房屋已建)补办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 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上述第1项业务国土资源所预受理,调查核实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的情况,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再行组织材料上报不动产登记窗口。

(五)单一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权利人申请登记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无建筑物或房屋在建单独转让他人,申请转移登记的;

2. 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上已建成房屋的,房屋未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

上述业务国土资源所预受理,调查核实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的情况,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再行组织材料上报不动产登记窗口。

(六)抵押权登记,权利人申请登记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

2. 房屋所有权抵押(共有土地上的房屋);

3. 在建工程抵押;

4. 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未登记或未完成房屋建设的抵押登记;

5. 国有土地上未建设的抵押登记。

上述第4项、第5项业务国土所预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再行组织材料上报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抵押登记时,原房地登记结果不一致的,需先行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后再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除外)。

(七)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单独首次登记;

2. 集体土地上开发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

3. 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4. 土地或房屋被查封,现申请除首次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

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附属物、构筑物申请抵押登记;

6. 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和人防工程等不动产登记。

五、有关常见登记问题的处理

(一)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成套房屋权利人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主体及材料要求。(国土所预受理)

1. 房改房住房、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公有住房及两违处置项目、合法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

1)原则上由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共同申请。因原产权单位撤销、改制或无主管部门等原因无法共同提出申请的,可以由购房户代表单独提出申请。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由原开发单位(个人)与购房户共同提出土地使用权分割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参照公有住房处理办法由购房户单独申请。

2)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意见书》后,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购房户可以单方申请。产权单位已出具《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意见书》的,同一宗地上另外房屋所有权人再次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时,不需再次提交,单方直接申请。

3)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共同提出分割申请的,由辖区国土所向其送达《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移登记的工作函》及分割宗地示意图,如其仍拒绝共同申请,国土所工作人员在报件中附工作函签收回执(不肯签收的记录拒收情况),可由购房户单独提出分割申请。

4)原产权单位无法或拒绝共同提出申请,购房人单方提出登记申请的,需在市局官方网站发布不动产登记公告。

5)由于原产权单位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或其他情况导致证书无法收回的,需在市局官方网站发布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6)登记申请人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改信息或可证明为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保留原性质不变。其他用地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到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分割的,需一并办理出让手续。

2. 20161129日前,居民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成单元房,已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

国土资源所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对来源不清的,不予受理。对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权属在他人名下的,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依照不同情况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手续。对自建房屋已分户办理本人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存量土地的,参照上述情况补办转让或出让手续;土地属新增建设用地未审批的应单独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已办理出让的,应按标准补缴出让金至最长年限。(暂按两违标准执行)

(二)权利人共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包括多次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但未同步办理转移登记或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申请不动产一体登记时的收件要求。

共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但未同步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由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查询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提供下列报件予以办理:一是原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二是原房屋转让协议(以原协议为依据,无需重新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提交完税凭证,查无电子材料的应有加盖房产查询章的复印件)。应重点审查房屋转移登记是否在土地登记时间之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或划拨土地的,需一并申报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原有关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除按上述情况处理方式提供报件外,另增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移登记申请表》

(三)房屋已登记,不具备房地一体条件,单独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抵押登记的程序及报件要求。

1. 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成套住房办理转移登记,经国土资源所调查,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申请书应注明知悉受让的房屋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当事人共同签字并加印公章或者手印)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利登簿时,不动产登记机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房屋所有权人知晓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2. 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的成套住房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予查实,申请书应注明 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当事人共同签字并加印公章或者手印)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登簿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3. 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的成套住房,当事人申请登记未注明上述相关内容的,初审人员应当要求其注明。当事人拒不注明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三)的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房屋分摊共有土地使用的面积计算问题。

1. 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只记载所在宗地面积,不记载具体分摊面积。所在宗地建筑区划范围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权属界线为准。(目前记载)

2. 共有土地使用权需办理出让的,按新规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在新规定未出台实施前,暂按分摊面积的现行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3. 暂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计算出让金的,以每幢建筑物四围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基座面积)÷建筑总面积×100%×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得出分摊面积,分摊面积×所在地段地价×40%计算土地出让金。

(五)房屋、土地登记面积不符的不动产申请后续登记,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 个人房屋已登记,底层占地面积未超过土地登记面积,二楼以上阳台超过的,可以按原登记面积办理。

2. 个人房屋登记底层占地面积超过土地登记面积,可以办理后续登记,但应分不同情况一并完善审批手续:

1)土地使用面积系测量错误,数据抄录错误、计算错误或原审批面积部分未登记等原因造成面积有误的,附证明错误的有关材料,并在地籍调查表中说明,划拨土地不需审批。如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超出部分面积的出让手续。

2)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且房屋占地超过土地权属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保留原划拨方式,属出让的补缴超出面积土地出让金。

3)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房屋占地超过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和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房屋占地超过土地权属面积的,分两类情况分别办理出让。一是原为划拨用地,整宗地补办出让手续;二是原为出让用地,按原出让日期补齐超占部分出让金。

鉴于房屋已登记,超出面积审批可不再提交规划许可和建设竣工资料,土地权属来源按历史用地组织报件,报件权属来源由行政审批科审核。

3. 单位用地上房屋已登记,房屋占地超过土地权属面积的,按以下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

1)超过土地权属面积的房屋不应纳入登记范畴,原则上应办理注销登记。

2)当事人申请将超过土地权属面积的房屋不纳入登记的,可以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该房屋不得列入抵押范围,也不得作为抵押物计算抵押价值。

3)超过土地权属面积的房屋未超出的部分按建筑结构可以分开成栋,当事人申请变更房屋面积登记的,应予办理。

4. 统一登记前已经产生并经原房屋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确认的房产测量成果,可以沿用。

(六)有关特殊业务办理前的调查审定。

1. 单位使用土地单独登记的有关要求(含个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住开发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未建设的,除市政府同意外,不受理转移登记。单位使用土地已建设但未竣工申请转移登记的,经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所在镇办出具确认建设完成投资25%以上的说明文件,地政地籍科核准,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办理。单位土地使用权上未建设或建设未竣工申请抵押的,所在镇办出具不属于闲置用地,严格实施用地建设监管的说明文件,地政地籍科核准,报局分管领导审定,面积超过100亩的,报局主要领导和市领导审定。

2. 房屋所有权单独登记的有关要求。非共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不得单独登记。共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前应先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因历史原则暂时难以查实权属来源资料,且不属于集体土地,确不具备一体登记条件,需转移登记的应由国土资源所核实,报地政地籍科审定后办理;需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后办理。

3.宗地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宗地分割、合并必须遵循保持建筑物完整、可以独自使用、具备通行条件、能够单独处置等基本原则。城区单位用地或乡镇单位非工业用地分割的,应有市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乡镇工业用地分割的应有镇政府或镇城镇管理机构意见。个人住宅用地分割、合并由国土资源所调查,地政地籍科审定后办理。

(七)登记申请人资格审查不查验申请人婚姻状况。

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不动产登记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不需要其配偶共同申请。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夫妻加减名互换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除外。

(八)一房(地)多证情形的处理。

不同情况形成的一房(地)多证,由辖区国土所组织权籍调查,明确权利归属。对权属无争议的由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在市局网站上对颁发重复、认定无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公告废止。对查实确属登记错误,当事人无法申请的,国土资源所应报请地政地籍科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九)房屋扩改建或重建,造成房屋实际自然状况与原登记结果不一致的申请不动产后续登记(验换证或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 扩改建未改变底层结构且未超出用地面积的,可以持原登记证书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中注明知悉申请登记的房屋实际自然状况已发生改变,未先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等备书内容,按原证记载信息办理转移登记。

2. 房屋拆后重建应先收回旧证并注销,申请人可重新提交资料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也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单一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

1. 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按土地登记的用途确定。

2. 土地使用权已登记的不动产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登记的土地用途确定。

3. 房屋所有权已登记的不动产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批准的土地用途登记。

4. 历史用地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未明确土地批准用途的(如综合用地),按权籍调查实际用途确定登记用途。易于区分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办理后期需登记时,应按不同用途分割宗地,登记时需报地政地籍科审定;不易分割的按共有方式办理。

5. 对于房屋用途登记为非居住,但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的商业(办公)用房,一般应明确为住宅,若权利人申请按房屋用途调整土地用途,经核实符合原规划和供地设定条件的,办理用途变更审批后,变更土地用途。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不变,按实际出让年限登记,出让年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年限。

6. 对于住宅小区内可单独登记发证的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按下列情形确定用途,但商住混合用地中为商业配套服务的除外:

1)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的,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在附记栏备注:该不动产为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

2)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为住宅的,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在附记栏备注:该不动产为地下空间。

(十一)乡镇城镇范围土地使用者通过公开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兴建单体式住宅转移登记办证的问题。

1. 原已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方式办理部分宗地的,剩余地块继续采用原方式办理。

2. 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到土地取得人名下,但未办理分割转让的整宗地设共用宗,申请房地统一登记的参照共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办理,办理时需提交市规划部门或镇城建管理机构出具的住宅建设符合规划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先按独自使用楼栋全部办理土地取得人首次登记,再办理转移登记。

(十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因已设定抵押权无法提交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新增房屋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已抵押登记,原则上不受理新增房屋登记申请,申请人同意在登记办理后将证书归集到原抵押登记档案中的,可以办理,抵押权注销后一并领取。需换证的在领证时规范办理一体登记。

(十三)受理金融机构以外主体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条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法的借贷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予以受理。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销售合同、保理合同、租赁融资合同、典当合同等形成合法债权且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予以受理。

(十四)因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相关科室已收取原权利证书而导致登记时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由收存科室提供原权利证书复印件,注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收存我处字样,加盖印章后,登记机构收取该复印件替代权利证书原件。

(十五)公告发布程序。

市局官方网站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公告发布工作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事项需发布登记公告、注销公告、遗失声明等信息,属国土所预受理业务范畴的,由国土资源所拟稿,所长审核,报送不动产登记中心核稿(仅核查格式和文字校对,内容由报送单位负责),登记中心主任签字发布。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受理的登记业务需发布公告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内部程序办理。

六、本通知自2018418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及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且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2018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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