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2-42096 | 信息类别: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4-26 |
| 标 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政规〔2022〕5号 | 效力状态: | 失效 |
仙政规〔2022〕5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发〔2016〕20号)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征收范围:
(一)城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
(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
(二)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二)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严格配套费免收范围。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擅自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6月15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17〕13号)、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工业项目报建“零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9号)关于“纯工业类厂房”减免意见的条款等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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