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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2-42095 信息类别: 土地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2-15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0 11:10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11215日   

仙桃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鄂自然资发〔20203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征收的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配置用地计划指标后,委托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国有土地参照执行),项目用地单位为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规定的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第()项、第()项规定的建设活动,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还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三条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市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同时张贴在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所在地,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抢种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监督落实;市公安局不得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房屋交易登记手续、房屋翻()建审批手续;市市场监管局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核发项目营业执照;市农业农村局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第四条 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属农用地的,应调查使用权人及权属界址、用地面积、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调查使用权人及权属界址、用地面积、土地权利证书等。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测量机构负责对拟征地范围进行全要素、全周期测量,并配合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和省人社厅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规定,组织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工作,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落实。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征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政法委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应协助指导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地范围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其他事项等。市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并张贴在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所在地,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取得拟征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第九条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等,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由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将结果交由被征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征地时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保障措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地总面积的10%

第十二条落实补偿费用。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拟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涉及征地补偿标准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涉及地上附着物的,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市人社局负责指导。

第十三条征地报批。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用地单位将征地程序涉及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呈市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收到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要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同时在拟征地所在地和村居所在地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土地征收。市人民政府可委托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期满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协议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办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手续,并将款项拨付至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拟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且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的,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交付土地。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仙桃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操作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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