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4-35217 | 信息类别: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卫健委 | 发文日期: | 2024-06-05 |
标 题: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 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仙卫发【2024】3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卫生健康执法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5日
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工作部署,以构建柔性执法体系打造一流的卫生健康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结合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运用弹性灵活的柔性执法手段,有效避免和减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行政执法阻力,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改革内容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一)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则行政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仙桃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实施程序
(1)严格适用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2)核查适用结果。对已经适用“首违不罚”而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3.相关要求
(1)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核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首违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2)教育机制。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广多样化宣教模式,实施“以学代罚”“换位体验”,当事人随时随地都能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考试,接受普法教育,有效化解执法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
(二)公益减罚制度
公益减罚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经依法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属于“公益减罚”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具备“公益减罚”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在指定的公益岗位上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2)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但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公益服务岗位要求;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公益减罚”制度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范围。
2.不适用情形
(1)被查处行为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2)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的;
(3)当事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对可以适用“公益减罚”制度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一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服务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告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以自愿为原则,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参加相应的公益服务。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参加公益服务,明确告知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
(2)严格罚款折抵。公益服务以参加社区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每小时抵扣罚款不高于人民币50元。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规定的时长内完成公益服务,完成时长、服务情况,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记录、鉴定。
(3)规范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公益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公益服务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折抵罚款所减免的罚款数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公益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4.相关要求
(1)合理设置公益服务岗位。根据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相应设置公益服务岗位,与社区(村居)公益服务岗位、义工公益服务岗位等开展合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公益服务受到普法教育,知错改错。公益服务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公益服务应以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
(2)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公益服务折抵罚款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公益减罚”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三)轻微速罚制度
轻微速罚制度,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轻微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完成处罚办理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当事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行政机关调查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
(3)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2.不适用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可能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论关注的;
(5)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情形。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快速办理轻微违法案件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2)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和取证标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像记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人员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由法制审核员和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适当简化告知和送达程序。办案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捷程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案卷材料。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5)转程序办理。原则上应当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办案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要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推动执法新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着眼于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落实工作责任。执法新模式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委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对照执法新模式事项清单,积极推进“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模式的推广及实施,促进执法有提升、改革见成效。
(三)建立督查机制。委政策法规科牵头组建督导检查专班,对适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是否存在不用、滥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制度“睡眠化”“灰色化”。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跟踪评估,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四)营造宣传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推动执法新模式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适用执法新模式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借助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充分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果,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附件:1.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2.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3.轻微速罚执法事项清单
4.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5.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
6.公益减罚流程图
7.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8.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9.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10.轻微速罚告知确认书
附件1:
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2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3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理混乱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
4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5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
6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
7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
8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
9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
10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
11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
12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13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14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15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16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17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18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19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20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21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附件2:
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服务岗位 |
1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德政园社区卫生清理志愿者 |
2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德政园社区卫生清理志愿者 |
3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德政园社区卫生清理志愿者 |
4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德政园社区卫生清理志愿者 |
附件3:
轻微速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2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5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6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7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8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9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10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11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12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3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附件4:
附件5:
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
仙XXX(执法单位简称)执()首告字〔〕号
当事人的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年_月日时执法人员 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第条第款第() 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 |||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空白)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 ||||
当事人的承诺 |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
附:当事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6:
附件7:
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当事人的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反了《XX》第X条第X款第(X) 项的规定。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公益减罚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参加公益服务。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 |||
当事人的确认 |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公益减罚的告知,本人(单位)回复如下:□1.不申请参加公益服务,自愿接受按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处罚; □2.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按照规定内容开展公益服务。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 |||
备注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8:
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折抵罚款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公益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故同意你(单位)参加有关公益服务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与方式
请在年月日时到报到,参加公益服务岗位,服务时长为小时,请你(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公益服务。
2.服务要求
本次公益服务口一次性完成服务内容口视情分次完成,公益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元,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的,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当事人的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公益服务情况 | 服务岗位 | 规定时长 | ||
完成时长 | 完成情况 | □已完成 □未完成 □部分完成 | ||
完成情况佐证照片 | ||||
完成情况记录 | 当事人确认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确认签名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10:
轻微速罚告知确认书
当事人的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反了《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轻微速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轻微速罚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 |||
当事人的确认 |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轻微速罚的告知,本人(单位)回复如下:□1.同意按照轻微速罚的程序办理该案件; □2.不同意按照轻微速罚的程序办理该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 |||
备注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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