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村卫生室监督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筑牢农村三级医疗保健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规范文件起草程序,仙桃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仙桃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修订稿起草后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并通过广泛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后又经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一个星期,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最终通过委党组会审议后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1.主体责任: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履行村卫生室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
2.明确功能任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规范设置村卫生室。(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4.管理内容:场所环境管理、诊疗业务管理
5.保障制度: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探索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执行到龄离岗定额补助。
6.奖惩制度:季度督导、日常督查、考核结果使用。
7.工作要求
四、其他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仙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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