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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3-09482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22-08-08
标 题: 仙桃市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 号: 仙卫发〔2022〕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仙桃市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08 18:35 来源: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仙桃市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

202288

仙桃市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仙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地址属仙桃市行政区划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包括对门诊部、诊所的星级评定和日常监督管理相关内容,为门诊部、诊所评定星级,颁发星级牌匾,督促门诊部、诊所挂牌经营。

第四条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同类机构按同一标准开展星级评价,坚持“一杆尺子量到底”。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门诊部、诊所星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和相关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组建门诊部、诊所星级评定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门诊部、诊所星级评定、星级调整、监管措施调整等星级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星级评价

第六条门诊部、诊所首次星级评价按照自查整改、自主申报、专家评估、分级监管的流程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重点围绕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守信重诺等五个方面,对照评分标准,开展星级评定,为门诊部、诊所确定初始星级。

第七条初始星级评定按照100分评分标准,根据得分差异,对门诊部、诊所的星级评价结果分四个等次,其中五星为示范机构,四星为规范机构,三星为合格机构,三星以下为不合格机构。具体标准如下:

(一)五星等次:评价得分在90-100分之间,确定为示范机构;

(二)四星等次:评价得分在70-89分之间,确定为规范机构;

(三)三星等次:评价得分在60-69分之间,确定为合格机构;

(四)三星以下:评分在59分及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机构。

第三章减星指标

第八条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门诊部、诊所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在原星级基础上降低星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机构。

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向不合格机构下达提前校验、暂缓校验通知,给予一至六个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间停止一切执业活动,暂缓校验期满,机构再次申请校验仍不合格或未按时申请校验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行业准入证照。不合格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整改完毕,按期重新申请校验,经审核合格的,恢复至三星,确定为合格机构。

第九条门诊部、诊所存在以下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或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每违反一项,在原星级的基础上降低星级一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机构:

(一)门诊部、诊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医师违反依法执业承诺;

(二)受到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十条门诊部、诊所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信用承诺的行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机构: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或使用非法定血源的;

(五)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七)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为代孕提供场所、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的;

(九)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或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

(十)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单位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四章增星管理

第十一条三星合格机构从确定星级的次年开始,每个校验年度内可以提交一次增星申请,原则上与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同步提交,经现场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可以增至四星,确定为规范机构。

四星规范机构按前款流程提交增星申请,经现场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可以增至五星,确定为示范机构。

增星评价参照初始星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门诊部、诊所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可以直接奖励一个星级,通过奖励获得的星级,最高至四星:

(一)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以及其他活动,且获得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三条星级调整结果定期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和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开发布,对五星示范机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机构予以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按照门诊部、诊所星级差异,实行以下分级监管措施,不包括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上级交办转办和群众举报投诉等非日常监管行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必须进行现场审查的规定,即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或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按规定现场审查:

(一)五星示范机构:每年进行日常监管1次,年度校验免除现场审查;

(二)四星规范机构:每半年进行日常监管1次;

(三)三星合格机构:每季度进行日常监管1次;

(四)不合格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不主动申报星级评价的门诊部、诊所,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仙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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