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发布时间:2026-02-12 来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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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检查频次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每年至少一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
2医务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每年至少一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3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每年至少一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4医疗技术管理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管理检查等)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每年至少一次


5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每年至少一次


6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每年至少一次

7精神卫生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等。
8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每年至少一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9采供血机构管理检查(包含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检查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每年至少一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
10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七十九、八十条; 每年至少一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三十三、三十四条;
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等。
11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保藏(存储)、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每年至少一次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四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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