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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4 10:29 来源:市招商服务中心

朱德智代表

提出的《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您的建议客观地指出了部分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的现实问题,也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于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履约情况监管很有启发和帮助。我们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主动作为,充分论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工作

一、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预审会商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预审和选址布局,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9年以来,我们制定并实施《仙桃市招商引资项目预审会商制度,全市新引进的工业类、重大商贸服务类项目和新扩规的重大工业类项目由市领导牵头,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等部门预审会商,对通过前期预审的项目上政府常务会审议。对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项目即办理落户,市司法局对合同草案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签约。

二、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

2020年以来,我市持续推进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联合市司法局修订了《仙桃市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模板》及《补充协议模板》,在合同模板中特别约束了投资项目控制指标,明确了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亮明了双方违约责任。尤其第十六条提到“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七条提出乙方有: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违反约定向第三方出租、转让土地,或以股权变更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土地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在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后两年内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税收情形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协议并无偿收回土地及其附着物这些合同条款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用地指标控制以及项目建成后税收贡献,都做了很好的约束,为项目履约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全面整顿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湖北省土地出让和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仙桃市土地出让和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们成立了仙桃市土地出让和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仙桃市土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全市历年来的招商项目进行清理,对土地未完全利用,厂房空闲、未投产、投资不到位的项目进行登记,按招商合同督促企业履约,不能履约的采取协商收回土地、监督转让土地、引进新项目盘活利用等方式整改。

市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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