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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25 15:20 来源: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燃气安全工作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2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3

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

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6

对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7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污分流区将雨污管混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8

对供水企业日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第七条

9

对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10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第八条第九条

2.《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除法律外,均要注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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