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1 | 燃气安全工作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
2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
3 | 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 | 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5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
6 | 对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
7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污分流区将雨污管混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
8 | 对供水企业日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第七条 |
9 | 对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
10 |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第八条第九条 2.《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除法律外,均要注明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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