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5-05
来源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5 10:20 来源: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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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机构改革后,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由原物价局转隶到医保局,监管主体发生了变化。同时,医保局成立后,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原有相关政策已不适应监管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为此,市医保局结合《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仙医保发〔20239号)。《通知》中对相关的政策内容进行完善和细化,很好地解决了政策碎片化问题,便于医疗机构对政策更好地把握和执行。

二、《通知》出台目的是什么?

放开非公立医疗服务的价格体系,探索更好体现市场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是中国医改突破供不应求和以药养医困局的勇敢尝试。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有助于社会办医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价格管理方式。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书面告知当地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仙桃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设立服务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非医保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向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请提供相关材料各二份,并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三)确定医保支付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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