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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378025/2024-25240 信息类别: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20
标 题: 关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仙医保发〔2023〕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15:57 来源: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保各中心、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 医发〔201942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定价。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仙桃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设立服务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非医保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备案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向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请提供备案报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附件2)各二份,并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同时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备案价格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和医保经办机构稽查的依据。

三、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本通知自202354日起开始执行。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2023420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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