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4-25240 | 信息类别: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0 |
| 标 题: | 关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文 号: | 仙医保发〔2023〕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医保各中心、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 医发〔2019〕4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定价。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仙桃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设立服务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非医保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备案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向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请提供备案报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附件2)各二份,并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同时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备案价格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和医保经办机构稽查的依据。
三、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4月20日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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