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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关于公开征求《仙桃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4 08:53 来源: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结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第7号)、《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和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仙桃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8月20日,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指定向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打电话等方式发表。

电子邮箱:690032472@qq.com

联系电话:0728-3222915

联系人:仲敬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仙桃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桃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鼓励医疗技术创新,满足患者就医需要,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7号)、《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疗保障发〔2021〕41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医疗保障规〔2020〕2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省要求进行价格政策性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特殊情况下应急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指已列入湖北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拟在仙桃市医疗机构开展的尚未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已在仙桃市落地执行,由于价格偏低或偏高需要进行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体现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兼顾医疗保障支付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提前1周公示相关信息,并将备案报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见附件3)报市医疗保障、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价格申报受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向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正式申报文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见附件3)等,并保证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正式申报文件(文件里应该有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情况简述、该项目最近2个年度的临床开展情况、原收费标准、实施数量、收入总额、建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见附件3)。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应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进行申报,单独申报调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同时申报降价项目的,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中的临时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加强价格行为管理,申报制定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相关资料应先进行内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报送市医疗保障、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本着“集中受理、高效办理”原则,简化相关程序,做好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2)申请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4)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5)超出部门管辖权限的。


                              第三章 价格制定程序


第十四条 价格调查。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资料后,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价格调查,有资料缺陷或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视为正式受理。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在正式受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申请后,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成本调查。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合法的佐证资料,佐证材料包括:在职职工工资人均收入依据,卫生材料、仪器设备的购货财务发票、采购合同或协议及使用说明书、额定工作量等相关资料,如实反映项目成本。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调查结果,参考周边地市价格,结合仙桃市实际,拟定建议价格。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主要论证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经济性。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邀请市内外医疗机构熟悉项目的价格管理人员和相关学科专家等参与,对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格进行论证。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听取医疗机构意见的,可以通知申请定调价的医疗机构到场陈述项目定调价的必要性和成本测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听取社会意见。对论证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格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分析情况,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按程序重新审定、公示。

第十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集体审议。市医疗保障部门承办科室拟定定调价方案提交局党组进行集体审议,局党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制定价格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定调价文件,并将定调价文件对外进行公布。


                              第四章 价格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省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或撤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审批,自立或自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照批准执行日期,提前或推迟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三)未按照文件标准执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四)已被明令取消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继续执行并收取费用的;

(五)擅自套用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开展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项目收费、重复计费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八)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仙桃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流程图

      2、仙桃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3、仙桃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




      附件1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流程图





       附件2仙桃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综合医疗服务类□ 病理学诊断临床诊疗类□ 实验室诊断□


影像学诊断□ 临床诊断□ 临床手术治疗□ 临床非手术治疗□


临床物理治疗□ 辅助操作□ 中医医疗服务□

项目编码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说明


计价单位


建议价格


其他说明



专家组意见:


专家名单

职称

单 位

专家签名

联系电话
































医院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医院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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