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烧荒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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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无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咨询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4市场科 电话:0728-3320691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监察室 电话:0728-3320693 地址:仙桃市汉江路135号 | ||
税费减免 | 否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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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 是否告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将会受到怎样的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措施的依据。 | 制作催告书 |
听取陈述申辩 | 当事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进行了采纳或不予采纳 | 制作听证陈述申辩文书 |
决定 | 是否达到可以强制执行的违法违规程度,决定强制执行的依据 | 制作强制决定书 |
送达 | 当场送达的,当事人是否签字;邮寄送达的,是否有邮寄存根;公告送达的,是否有不能送达的客观事实及公告送达留存件 | 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执行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是否完成了告知等执法前期程序 | 实施强制措施 |
存档结案 | 强制执行是否到位,强制执行文书、程序完整 | 完成案卷案卷,存入档案室。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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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规章】《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200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10号)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有其他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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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问: 强制执法人员是否需要出示执法证件 答: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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